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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四大亮点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7-22 10:10:53   浏览次数:554

 

  •  亮点一

    强化“调解”法律效力依法讨薪法院须发支付令

    新《仲裁法》中出现“和解”一词,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谢迎建说,引入第三方参与增强了劳资双方的协商机制,降低了劳动者的仲裁成本。

    谢迎建解释说,第三方可以任意第三方,包括调解组织,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据悉,广州市调解组织网络庞大,呈立体式区域性分布。截至目前,广州162个街镇100%成立了调解组织。

    新《仲裁法》明确,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样的规定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法律效力。

    亮点二

    申请仲裁时效延长时效由60天延至1

    据悉,现行《仲裁法》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60天,而新法将此期限延长至一年。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申请仲裁一年之内有效。谢迎建说,延长时效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因不可抗拒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新《仲裁法》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换言之,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如企业欠薪,即使超过一年劳动者仍可“翻旧账”,申请仲裁索回工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亮点三

    “一裁终局”倾斜劳动者追索小额报酬可“一裁终局”

    新《仲裁法》规定部分仲裁可一裁终止,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对付劳动者。按照新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谢迎建分析说,一裁终局仍赋予劳动者较大权利,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要提起诉讼,则要求有更严格的条件。

    亮点四

    仲裁结案不超60天追索赔偿金案可裁决先予执行

    法律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一步缩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新法规定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而企业要求先予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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