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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香港大学生组织(SACOM)公布的《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业内地血汗工厂报告》显示,内地女富豪张茵的玖龙纸业存在“借工伤事故罚款敛财”、“经常无理巨额罚工人款”和“涉嫌长期违反劳动法规”等问题。尽管随后广东省总工会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玖龙纸业还不算是“血汗工厂”,但其严重存在的“以罚代管”等现象,仍然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
玖龙纸业原《员工手册》中大约有15页87条“罚款”条款。比如迟到一次罚款50元,衣冠不整罚款300元,精神萎靡不振罚款1000元,在工作时间玩手机也是罚款1000元,在厂区抽烟罚款2000元……虽然玖龙纸业普通工人的月薪只有1500元至1800元,但罚款却多如牛毛,令人防不胜防,以至SACOM认为玖龙纸业有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之嫌。
也许现在连玖龙纸业自己也已经意识到以上规定有点过了,据说有些部门已经把贴出来的罚款通报都收起来了。而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职工处予罚款的内容,一些企业在实际处理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中也采用了罚款的处罚方法,在一些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案例。
对于企业的“罚金”问题,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
罚金不同于经济赔偿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罚款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求员工赔偿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依据,而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据报道,在玖龙纸业,如果工人把设备不小心弄坏了,那么工人不但要赔偿,而且还要罚款,还要扣考勤分(实际上也是罚款)。只要是出厂的纸,买家有投诉说有损坏,那么,运输司机赔10%,叉车工和仓管部承担80%,装车司机承担10%。也就是说,公司出去的产品,只要损坏就全部由工人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由此看来,玖龙纸业所存在的问题,既涉及到罚金,又涉及到经济赔偿。
对于企业要求劳动者赔偿的问题,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难怪SACOM据此质疑玖龙纸业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让月薪1500元的工人承担80%的经济损失,他到手的工资就很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需指出的是,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于企业罚款。
罚款曾有依据
说到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不能不提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
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可见当时的法规是授予了
企业罚款的权利。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20多年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
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于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
业、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等是否适用、是否参照执行,并无说法。即使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5年《劳动法》执行以来,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但是《劳动法》并未授权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罚款。
不过,在部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找到企业罚款的依据。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违纪时,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每月扣除后的剩余扣除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处予罚款,但是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诫权。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经济惩诫也并非一概排斥。如近日央视的主播将澳大利亚首都说成了悉尼;四度把“圈(juan)”养念成了“圈(quan)”养;问候“中午好”时,不小心舌头打滑,说成了“这日好”等,按照央视规定,念错一个字要罚款50至200元,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反而有人认为扣罚200元太轻。
但是玖龙纸业的扣罚规定,如工人乱走大门要罚款300元,出车祸司机无责也要罚款300元,只要有一个工友受伤,整队的人都将被扣除当月奖金,不但队长要被罚款,连受伤的人也要被罚款300块等,这些规定对于工人们来说显失公平,甚至会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以至于在工人中有“死一个人工厂还会赚钱”的说法,所以令人难以接受。
问题在于,这个尺寸究竟应当如何“拿捏”呢?
能不能罚再起争议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罚款在内的内容因此而被废止。而《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罚款亦未作规定。因而长期存在的对于这个问题两种不同意见,再次激起了人们的思索。
一种意见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予罚款。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谈育明认为,《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为了处罚职工就订立规章制度,而应当依据劳动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情况,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等来解决。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上海原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永强认为,企业罚款权是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的,企业罚款权应该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
倘若仅有规章制度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那么制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尤其是对于还未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震慑力更是微乎其微,而在一定范围内的合情合理的经济性处罚却能获得较好的效果。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并进行公示后制订的,就可以根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应当说,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这一问题在立法上的空白点更加凸现。正在起草当中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对此应有明确规定,否则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企业也难以理直气壮地行使其管理职能,甚至可能引发“血汗工厂”之类的争议。
罚金不能开“无轨电车”
但需指出的是,即使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罚款也不应开“无轨电车”。
首先,劳动者应敢于对不合理的罚款说不。企业对于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的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此外,扣罚违纪员工工资的,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其次,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干预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但是鉴于一些单位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经济扣罚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当然,用人单位更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而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玖龙纸业高层表示,目前网上流传的员工手册是2005年版本的,而企业将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员工手册。这种做法无疑值得欢迎。不过,据说有些部门要求员工把《员工手册》交回公司,并规定不交者按一本100元处罚,这就让人觉得又回到老路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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