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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打房产官司,他们打压法院,我怎办?

作者:imclm006   发布时间:2008-11-14 13:36:06   浏览次数:422

 

      我是福建省龙岩市人,在新罗区南城西南坂2号居住,此房产原称人镜氏,又称人景氏、人景寺。该房产建筑面积604.32平方米,本属私人祖遗房产,政府部门也曾认定该房产从未被国家征用或没收过。196212月原龙岩县农业局曾与我们签有一份租房合约证据。故从1962年至今,我家一直只使用居住着这个房产的一半,另一半先是农业局,后是登高居委会使用。
      由于政府部门的两次划拨,造成了人景氏房产所有权的长期纠纷:
119901227日,原龙岩市人民政府(新罗区政府前称)作出(1990)龙政便字第011号《关于市房管局对本市城区溪南村人景寺房产处理意见的批复》,批复决定将人景寺(氏)的产权划拨给新罗区农业局;
21999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又作出龙新政综(1999247号《关于南城登高居委会办公地点的批复》,批复认定登高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自古以来就属于溪南村集体所有,从未被国家征用过,为解决好登高居委会办公地点问题,区政府决定撤销原龙岩市人民政府(1990)龙政便字第011号批复,将溪南坂2号(人景氏)产权归还登高居委会。
       因为区政府作出的这些划拨指令,南城登高居委会于1999年取得了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085月取得放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于2007年开始不停的要求我方搬离此房,且多次将我方告上法庭,不过法院都是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得属于行政指令划拨而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为由,驳回登高居委会的起诉。
       我方认为,区政府作出划拨令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他无权作出处分,应当予以撤销 
       一、人景氏房产历经上百年,一直由我祖辈居住、使用、管业,直到今天传承给我家。在溪南村邱氏族谱中记载清楚:邹菊如的丈夫邱国栋的爷爷邱景蓉,号人镜,又称人景氏,以医为业,创建“人景氏”,邱国栋、邱国柱等承祖业,继承“人景氏”,解放前登记在邹菊如的丈夫邱国栋先辈邱万钟名下,解放前邱国栋过世后由邹菊如管业居住,邹菊如传承给养女陈春燕(我的奶奶),再继承给我家。所以,人景氏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我们家而不是溪南登高居委会;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新政综(1999247号《关于南城登高居委会办公地点的批复》中认为鉴于登高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自古以来就属于溪南村集体所有,从未被国家征用过、、、将溪南坂2号(人景氏)产权归还登高居委会,里面的陈诉是有误的。人景氏从来就不是溪南村集体所有的房产,该房产在解放前的登记上就是私产,并非公产;在原农业局、溪南登高居委会使用之前,一直就是由邹菊如在使用,没有任何计提组织争议过,溪南村集体从未取得过该房产的所有权,谈何归还?农业局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占有使用房产,而南城登高居委会是在未征得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但都没有取得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 区政府不具有处分权。人镜氏产权历经上百年,期间由我先辈居住,解放前登记在邹菊如丈夫邱国栋先辈邱万钟名下,尽管解放后曾经由农业局、南城登高居委会作为办公使用,但是该房产从未被政府征用、征收、托管,也未以 转让、出让、赠与等方式变更所有权的情况,所以改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所有人的继承人,区政府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管理权,所以被告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因此,区政府于1990年和1999年所作出的产权批复都应该撤销。
综上,本人希望政府部门能根据国家房产法,城市私有房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准则,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将人景氏归还我方。我家人多次找龙岩市新罗区区长,告之以以上实情,可是区政府还是维持他们的划拨指令,所以我家人将龙岩市新罗区政府告上法庭,于是这个案件被划给龙岩市永定县法院处理,于2008116日在龙岩永定的法院开庭,从庭上的审案过程看我方胜诉的可能很大,不过审判结果现在还没出来,有人告知我方说新罗区政府已经搞定了永定法院,我们未必能得到公正的结果。
请求大家支援,我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办法来保住我们的祖屋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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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收集相关产权证据,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因案情较复杂,相关情况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取得援助。
李律师回复 on 2009-02-05 17:45:48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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