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会员登陆

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VIP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首 页 >> 私力救济>> 文章列表

哪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11-21 17:26:37   浏览次数:1109

 

★   并非所有生效的裁判都可以再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三类案件:

      按照特别程序(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无主财产、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案件)、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支票丢失公示后的除权判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再请再审: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立案再审;对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行起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法院、检察院对这类案件,仍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上一篇:什么叫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下一篇:有哪些事由可以申请再审?


请填写详细信息发表评论
评论名字: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验证字码:验证码

Copyright ©2012    品牌法律咨询,尽在律师110-涉外离婚、继承纠纷、侵权索赔、房产争议、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LingCms 版权所有 © 2005-2012 Lingd.Net..

:0756-3618812 小慧 13192263384 ·国家互联网许可证:粤ICP备09100814 · 首席资深法律顾问:李玉麟律师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公益普法 服务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