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游 律师教您巧维权
作者:赵庆雨 发布时间:2009-04-30 17:26:37 浏览次数:1028
■游客遇到旅程“缩水”,应保存好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以便更好维权
■旅行社责任保险不能转嫁到游客身上,如果旅行社强制游客买保险,游客可以拒绝
■如果旅行社擅自更改旅行接待标准,游客可以提出退还房费差价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游客出行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很多读者已开始制定出游计划。当然,谁也不想在游玩途中与旅行社或景点发生不愉快的纠纷。为了使您的旅程愉快轻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报邀请律师通过案例教您五一出游巧维权。
1.行程缩水 旅行社违约应担责
何某携女友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野三坡生态游。按照行程安排,应当有“拒马河泛舟”一项。谁料,中途因地接社安排的车辆抛锚,延误了两个多小时,导游以时间不够为由取消了该项目。
何某认为“拒马河泛舟”未能遂愿是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遭到拒绝。
■法律看点:旅行社安排行程缩水,是否应对何某等游客给予赔偿?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赵庆雨律师说:《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本案中何某未能“拒马河泛舟”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即地接社安排接待的车辆抛锚所致,但作为组团社的旅行团仍应向何某等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解决。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组团社拒绝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按照上述规定对何某等游客给予足额赔偿。
■提醒条:游客在遇到旅行社安排旅程“缩水”的情况时,应当保存好和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及相关宣传材料,并准确记录“缩水”的具体时间和景点,以便更好维权。
2.游客出行 保费由旅行社“埋单”
钟某于今年四月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丽江7日游。办手续时,工作人员给其一份某保险公司签发的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工作人员解释说:“旅游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游客花10元购买这种保险,就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我社规定游客必须购买这种保险。”
■法律看点:旅游社有权向游客另行收取保险费吗?
■赵庆雨律师说:按照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国家旅游局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因此,为游客投保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而且相应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即旅行社不得将保险费支出转嫁给游客。旅行社向游客强制销售保险,显然与国家旅游局的规定相悖。
■提醒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的义务,其不能将该义务转嫁到游客身上。如果游客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拒绝旅行社的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向旅游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举报。
3.擅改旅行标准 旅行社要赔偿
吴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双卧五日游。旅行社发放的宣传单上注明:住宿三星级酒店。但导游却安排他们投宿私人旅馆,导游解释因游人太多才降低了住宿标准。
■法律看点:旅行社擅自更改旅行接待标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赵庆雨律师说:《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旅行社已对住宿标准做了明确承诺,这属于民法上的“要约邀请”。吴某等游客接受了上述要约邀请,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因此成立。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安排住宿,构成违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应退还游客相应的房费差价,还应赔偿相当于差价款20%的违约金。
■提醒条:外出旅游时,一定要和旅行社约定好住宿的具体标准。如果旅行社实际安排的宾馆不符合当初的约定,游客可以提出退还房费差价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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