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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9-05-28 14:31:15   浏览次数:449


    珠海市劳动纠纷案件逐年增多,香洲区法院今年以来已受理300余件

    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我市劳动争议纠纷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程度提高而呈逐年增多趋势,香洲区法院去年全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668件,涉诉标的金额1393万元。而今年1月至4月份则受理劳动争议纠纷333件,同比增长26.6%。
    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拖欠和克扣工资、拒付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通过以下几个典型案例,该院研究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例一
工伤待遇未得到保障
    2005年11月,陈某中专毕业后进入我市一印刷公司从事技工工作,工资每月800元。该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仅购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外团体保险。
    2006年2月23日下午上班时,因印刷机没有安装保险防护设施,陈某在清洗印刷机的过程中右手被该机滚筒绞伤、压伤,失血性休克。后被送往珠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定伤情后不得不施行了截肢手术,经过48天的住院治疗,胡某于2006年4月12日出院。该公司为胡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以及事后的安装假肢费用。
    2006年3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某属因工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胡某为伤残4级。胡某被认定工伤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获保险赔偿金32440元,但分文未支付给胡某。
    2006年12月21日,胡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因工伤待遇与公司发生争议,遂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结果仅支持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1万余元。
    后胡某不满仲裁,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法院判令公司应向胡某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专家检查费、仲裁处理费及保险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

    法官点评:因该公司没有按规定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项目均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支付。此外,公司为胡某购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外团体保险,该保险属商业保险,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胡某,胡某要求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32440元,理据充分,法院也给予了支持。

 

案例二
签订协议逃避购买社保
    胡某、曾某、杨某为我市某私立学校的老师。他们在该校工作期间,学校没有为他们3人参加社会保险。在2006年5月,3人与学校签订过一份类似的《社保协议》,大致内容为已在老家购买社保,学校无须购买。2006年年底,胡某等3人先后向学校递交《辞职书》,离开学校。
    此后,胡某等3人向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学校补缴社会保险,得到支持。学校不服上述裁决,认为双方签订的《社保协议》真实有效,学校不应该再补交社保款,遂提起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胡某等人称《社保协议》是因为处于用工关系弱势地位下,学校协迫他们签订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教育局每年的年检,实际上3人均没有在老家参加社会保险。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依法判令该校应为3名老师补缴从入职到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承担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以协议方式免除双方应尽的义务,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学校与3名老师签订的所谓《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

 

案例三
计件取酬不算加班费
    刘小姐等48名女工为我市某制衣厂女装部员工,该厂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制衣厂实行员工每月工作26天,每日工作8.5小时的工作制度?熏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底薪为25元/天,即以刘小姐上班一天的工作量计算工资未达到25元时,以25元/天发放工资。
    应厂方要求,刘小姐及同事经常加班,但并未得到加班工资。厂方对此解释,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即根据刘小姐等女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乘以单价算出其月工资,由刘小姐等人签名领取,这与计时工资制不同,不是根据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去年,刘小姐等48名女工以厂家未支付加班工资等提起仲裁,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50余名申诉人共支付加班工资60616元。上述案件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维持了仲裁裁决?熏48名女工如愿领到了加班费。

    法官点评:虽然制衣厂对刘小姐等48名原告采用的是计件工资形式,但超过法定8小时上班时间的工作时间,厂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支付标准为: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工资150%的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工资200%的加班费,且工资的支付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四
不按劳动合同支付报酬
    2005年7月19日,谢小姐到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其主办的2005国际航空小姐大赛的营运总监工作,双方于2005年10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5年7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每月工资15000元,每月先领基本薪酬一半即7500元,并于大赛结束后一周内以现金形式,将剩余薪水一次性支付给谢小姐,双方还约定了15%的招商提成金额,以及无论大赛是否盈利是否正常举行,该公司均不得拖欠或减少被告应得的劳动报酬。
    但事后该公司一直拖欠上述款项未予支付。谢小姐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提成款的请求,并裁决公司按拖欠款项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谢小姐之间不是简单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承包关系,表面上看公司聘请谢小姐作为国际航空小姐大赛的营运总监,实际上是因为谢小姐向公司承诺可以为大赛在上海找到赞助商,并制订目标书表示自己可完成目标的情况下,公司才同意与其合作,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公司应向谢小姐支付拖欠的工资75661元,并支付拖欠款项25%的经济补偿金18915.25元。

    法官点评:该公司与劳动者谢小姐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及给付方式等,该约定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该公司认为双方是承包关系,以谢小姐没有完成招商目标为由拖欠和拒付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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