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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9-06-07 10:48:32 浏览次数:344
民 事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律民字(2009)第 號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律师壹壹零法律网络服务机构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法律工作者,作为甲方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种。 (一)一般代理; (二)特别授权代理,包括(选择项):□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签收法律文书。 第三条 委托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审裁决后止。执行申请与提起上诉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更换法律工作者应取得甲方认可; 2、勤勉履行代理义务,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真实、详尽和及时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工作,给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第六条 代理费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标的额 %作为代理费,即人民币 元; 甲方须于签订合同 日内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代理费。 第七条 其它费用 1、鉴定费、查证费、翻译费、交通费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2、外出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其它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另行商议。 3、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保密:双方未经一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任何内容,否则视同严重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法律工作者的,但紧急情况下,为了甲方的利益而更换的除外;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第4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或者报销相关费用的。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第1项、第4项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的失职行为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若因甲方原因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或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原因自行终止合同,或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而由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足额支付。 对有可能发生的任何一方不起诉、任何一方撤诉或驳回任何一方的起诉的情况,甲方所支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必要组成,与本合同共同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律师壹壹零法律网络服务机构 身份证号: 甲方指定联系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0756-3618812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