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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法拆迁受害人的情况反映材料

作者:tianchong   发布时间:2009-06-10 20:05:08   浏览次数:404

一个非法拆迁受害人的情况反映材料  

作者:田冲
尊敬的各位领导: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材料,对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但这是一个拆迁安置受害者的无奈与悲哀,只能冒昧打扰,寻求帮助。
  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是某某街道办某某村某某号的住户,2004年8月7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包括本人所有的某某村460号的3层共18间房屋在内的12户村民所有的院落,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主体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而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曾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却打着拆迁人的幌子进行拆迁。在村民们的强烈反对下,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拆迁,不但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毁坏财物、非法拆迁房屋从而达到其进**产开发获取巨额利润为目的,进行了非法的强行拆迁行为,造成了村民财产的巨大损失。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与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陕西创之星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进**屋拆迁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他们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事实特征: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可处罚性;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他们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已经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使特定的村民的房屋财产毁于一旦,致使他们流离失所,给工作、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在社会上引起了蜚声一片,更甚者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不但财物损失特别巨大,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极其严重的后果。
  行为的可处罚性: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应该予以处罚的程度。房屋财产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不动产之一,不仅仅是民众居者有其屋的一种表象,更深层次体现出来的是家的概念。作为财产来说可能是倾其一生只为有一席落脚之地,不再四处奔波、居无定所;而作为家来说,它是一个有着共同的理想、生活目的亲情团体的载体,但它承载的不仅仅是共同的生活目的,更是亲情的编织、避风的港湾。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什么地方、什么场所能够拿出来与家相媲美,家在心目中的地位是崇高的,是决不容侵犯的,是最最重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试想,这样一个几乎支撑着全家成员生活理念、职业源泉的地方,这样一个建筑物,被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的不法之徒给无情的拆毁,是何等的灭顶之灾?堪称生命不可承受之重的房屋,堪当精神绝对寄托之家,没了!!!!!!作何感想???
  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即刑法典规定了这种行为构成了犯罪,这也是贯彻罪行法定原则的最重要的体现。罪行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款中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具体犯罪的主体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中并未提及单位可以成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体,那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不能是单位,既然他们的行为已经符合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应该由单位的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来承担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体:特定的房屋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毁坏财产的行为,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主观方面:有毁坏财产的故意;主体:该单位的负责人及违法拆迁行为的主要参与人) ,从而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及统一性!
  本人认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拆迁行为不仅给本人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包括房屋被毁以及因为流离失所而带来的损失,还给本人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更甚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拆迁安置之举成为违法乱纪行为的代名词这一概念深入人心!给今后的拆迁安置及城市发展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心理障碍和现实阻力!《物权法》刚刚颁布实施,老百姓盼的就是有更多更好的法律出台,可是无论管我们叫法盲也罢,叫老百姓也罢,我们所能够看到的、了解到的不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如何的好,如何的能够体现公平与正义,我们只看法律调整社会方方面面的结果如何。一部成文法典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影响力远远不如一宗冤、假、错案的影响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该为其实施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违法拆迁的主要负责人及违法拆迁行为的主要实施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该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追究!
  人心向背,杜甫诗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批天下寒士具欢颜!”我们所求的不是天上掉馅饼,也不是恩赐,所求得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求得只是向国家讨个说法:
  公民的合法权益怎样来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公民的权益是基于什么而应受到保障?
  用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的效力源于何处?
  公民的权利义务是被写入了宪法吗?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表现形式吗?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理念吗?
  如果最后一个问题能够得到肯定回答,那么从后往回推,以上的问题都能够得到肯定的答案!
  最后一个问题当然能够得到肯定回答!!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建立法制国家,就应该严格遵守!从政府、**到老百姓都应该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请 依法行 权,为我们讨个说法!!!!要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受害人:李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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