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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窃,谁来承担责任
田冲
案例:2006年初刘先生乔迁新居,一家人高兴之余却有着一丝的顾虑,新房装修时厨房窗户与楼道的窗户离的太近,看上去直线距离也就是1米左右,可因为刘先生家在四楼,物业不让给窗户上装防盗网。后来想想,单元门有可视对讲监控系统,安全应该不是问题!抱着这个心态,刘先生一家人的疑虑很快就烟消云散了。8月份的一天,刘先生回家时打不开门,先怀疑是不是钥匙拿错了,后又怀疑家人在家,经确认后才想到是否被盗了!找到物业,又报了警,刘先生出门时门是反锁的,怀疑小偷是从厨房窗户上爬进去的,等**到场后门打不开,只能看到窗台上留下的有上去的脚印,而没有出来的脚印,**确定小偷还在屋里,从窗户爬上去有些冒险,就决定砸门!后确认,小偷是经楼道窗户从厨房窗户爬进室内的!出警记录登记家里失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0元;项链一条,价值1500元;砸门导致损失450元及开锁公司开锁费用100元。而此时小区单元门上的可视对讲监控系统还没有启用!
刘先生认为自己家里失窃造成的损失跟物业公司的过失有莫大的关系,于是要求其给予赔偿,协商未果,于是刘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有着几个法律关系,我们分开来述:
一、刘先生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开发商和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对商品房的设计缺陷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的商品房有没有设计的缺陷呢?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开篇讲到: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其中3.9.1规定: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9.2规定: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按照以上规定,本案中的房屋当然存在设计上的缺陷。首先,厨房窗户与楼道窗户的直线距离只有1米左右,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与规范要求的遵守安全卫生不符;其次,按照3.9.2的规定,本案中的情况属于下沿低于2米且邻近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应当采取防护措施,而设计中恰恰存在如此巨大的疏忽与缺陷,这是导致刘先生家被盗的最主要原因——设计的缺陷。
开发商和设计单位作为其产品的责任承担主体应该为该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刘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刘先生作为小区居民,应当接受物业公司的优质服务,包括享有人身财产的不受侵犯的保障权利。当然,物业的作用必定不是保镖,不能什么事情都来管。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比如:小区物业提供24小时巡逻及监控,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承诺不会出现入室行窃的情况等,基于以上的承诺,业主家中失窃,当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全额赔偿;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约定,物业公司只是提供一般的保安服务,出现以上情况,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仅仅限于其过错的程度。
本案中,小区刚建成不久,很多住户还正在装修,人员杂乱,管理混乱,也给了一些游手好闲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单元门上的可视对讲监控系统的瘫痪是本案得以发生的直接原因。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进入到单元内,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视而不见或者说是监管不力,保障疲软,直接导致了偷窃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三、业主与小偷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公安机关的介入从某中意义上说只是侦察手段的介入,使公安机关与窃贼之间建立了刑事法律关系,但这并不影响业主与窃贼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侵权人有侵权的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法律后果即赔偿损失。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公安机关案件未侦破、窃贼未抓获之前,损失的总额是无法确定的,且窃贼这个侵权主体还未明了,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只有通过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来追究开发商、设计单位以及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损失总额无法确定是因为失窃财物无法确定,但是其他的损失包括毁坏防盗门及开锁的费用都是可以确定的,可以先就主张这部分损失向上述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本案法院还在审理当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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