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须知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9-07-08 10:36:39 浏览次数:527
根据民政部民函[2004]76号文的精神,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复印件。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户口迁出地的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
二、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
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根据习俗提供免冠或有冠的照片。
三、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持另一本结婚证办理;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回原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四、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五、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导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应提供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
六、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七、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服刑人员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珠海市民政局
二OO四年八月
Copyright ©2012 品牌法律咨询,尽在律师110-涉外离婚、继承纠纷、侵权索赔、房产争议、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 Powered by LingCms 版权所有 © 2005-2012 Lingd.Net.. |
:0756-3618812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公益普法 服务社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