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当前位置:首 页 >> 法治热点>> 文章列表

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作者:孙连波   发布时间:2009-08-02 23:17:52   浏览次数:358

   内容摘要: “媒体网络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发展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强大舆论,并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主题词:媒体网络审判   媒体的监督   法治    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网络的飞速发展,在传播信息、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比如媒体网络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比如象“广州的许霆案” 深圳梁丽案湖北邓玉娇案等,在媒体网络舆论冲击下,成为影响全国的公共事件,并发展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强大舆论,并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新闻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部分,是对国家监督的有利补充,其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新闻媒体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先入为主,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就作出评价并对公众宣扬。但是,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对司法的质疑、批评和指责。既使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就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从而造成了全民皆法官的盛况,严重影响司法的活动,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并进而可能影响到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综观对这些案件的报道评述,我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

    1. 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比如深圳梁丽案中,清洁工”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案引起了极大关注。网民调查显示,70%以上的网友认为不应该判刑,是捡到东西,而不是偷,归还就行了1】。但实际上,梁丽是从垃圾桶旁边的“行李车”上偷拿的,而不是从垃圾桶旁边捡的,这里应注意“行李车。再如,邓玉娇案中,关于邓玉娇被强奸证据一节,新闻媒体的报道说:“下午,正在野三关派出所采访,忽然接到正在巴东县城的某记者同行的电话,电话那头,她情绪激动,要求我立即赶到邓玉娇在野三关的家,理由是,有人告诉她,警察带着邓玉娇的母亲可能要到邓玉娇的家里去销毁证据。”因为是否存在性侵犯需要人证和物证支撑。当时的人证只有黄一个人,物证——邓玉娇的内衣裤被妈妈张树梅于522日意外清洗。这样邓玉娇的供述就成了孤证。2】所以说,人们在发现存在性侵犯事实后,邓玉娇的母亲却就被警察带走,随即发生物证灭失这种情况,使人们不得不怀疑有人在故意毁灭证据。这种煽情的报道,必然会引起广大网民和读者产生疑问?认为可能存在司法不公,从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

2.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比如,邓玉娇案中,只注重了她这一方的叙述,而缺少对方当事人的描述,当然,因为邓贵大已经死亡了,黄德智又避而不见,不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而媒体网络又对当地政府产生了质疑,从而造***们偏听偏信与猜疑,无法查清案件的具体经过,从而不利于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了解。

3.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甚至断章取义,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还是梁丽案,媒体网络中,认为她是捡到的,而不是偷来的,却忽略对整个案件真实过程报道,只选取对她的报道有利素材,从而吸引读者关注,但却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案件的看法,造成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了人们对案件的正确评价,并在社会上造成了舆论的压力。

4.在案件未经法院依法审判前,就进行了网上审判,为其判罪定刑。比如邓玉娇案,法院未审判前,网络中就已经为他做出了裁判,有的认为她无罪,甚至认为她是 除暴英雄。这就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对办案的法院甚至法官产生了巨大的心里压力,一旦裁判出现人们预想以外的话,那他们就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冲击,甚至影响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这怎么不令他们担心害怕哪?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我们看见的是一种偏离了案件事实本身的舆论风暴,而在这种风暴之下,不论是个人还是一个司法机关,是否有能力掌控这艘船沿着法律的轨迹航行,已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必要完善报道,减少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避免媒体审判,确实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引起我们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针对媒体的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的缺失,作为一名律师,我个人认为,应该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

     首先,新闻媒体活动应加强规范和自律。由于新闻媒体为追求收视率,获取利润,往往会对能够吸引民众眼球的事件,在没有定论时进行报道,这当然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由外行人士分析讨论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法律、法规对此应予以规范,引导媒体网络客观真实的、不偏不倚的、公正的报道事件,避免造成读者、网民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其次,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坚持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平、公正。因此,新闻媒体和网络在作类似报道时,应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应公平与公正地报道事件,坚持用中性语言来达到传播目的,避免使用带主观色彩的语言,避免片面报道。并且,司法新闻报道应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承担起社会职责。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

再次,面对新闻媒体的报道,作为律师,应该正确对待,不应该受其影响。律师应该尊重事实和法律,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不受媒体的主观感情影响,做出片面的,有违事实的,不全面的判断,特别是对待网络中的那些***澎湃、热血沸腾的过激言论,我们应该冷静看待,作出合理恰当的评论,引导网民们全面客观地看待事件,不要受片面报道的影响;此外对案件中暴露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出一些释疑解惑的解答,从而为梳理网民情绪做出点自己的微薄之力。假如是我正在代理这个案件,我会认真了解案情,调查案件经过,询问当事人,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案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绝不会受新闻媒体的报道的影响,做出为迎合网民情绪、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辩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最后,我认为还应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这样才能提高办案水平。因为正如培根先生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却污染了水源。”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正好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自然而然地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从而引起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所以我们应该转变观念,转变为“重视司法程序”,使司法活动避免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秉公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才能取信于民。

总之,我国要想建成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并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要想实现这一切,必须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法治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把我国早日建成一个真正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国家繁荣昌盛。

注释:【1《南方报网》深圳梁丽案,可能是不是  

2邓玉娇案:21日下午,关于证据被毁的流言产生始末

327个字)

 

 

 








上一篇:婚内借条离婚后是否有效?    下一篇:刑警网上“人肉搜索”嫌犯是否侵权


请填写详细信息发表评论
评论名字: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验证字码:验证码

:0756-3618812 小慧 13192263384 ·国家互联网许可证:粤ICP备09100814 · 首席资深法律顾问:李玉麟律师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PR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