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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程序律师指引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9-09-13 20:17:05   浏览次数:279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⑤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该单位的《营业执照》;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文件、证件。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 、   接管公司财产;

2 、   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 、   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 、   分配剩余财产;

5 、   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 、   清算费用;

2 、   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 、   应缴纳的税款;

4 、   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   以上程序仅作参考,如有相关业务需求请与本站律师联系获得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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