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判例与网络道德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2-01 22:08:25 浏览次数:832
曾引起轰动的浙江某高校副教授状告其女网友侵犯名誉权及隐私权一案在低调中胜诉。因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院判决已于近日生效,此案是浙江首个网络个人名誉侵权并胜诉的判例,在全国也非常罕见(上海东方早报)
尽管副教授获赔只有区区3000元,但在我看来,其胜诉对规范网络行为却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我们不难发现尽管网络名誉侵权日益增多,但很少有人将之诉诸法律,至于此类判例更是凤毛麟角少的可怜,而网络侵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界定。
也许正是基于网络侵权尚无明确界定的原因,一面是网民维权意识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网络侵权听之任之,无可奈何,一面是部分网民无所顾忌,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
此案是浙江首个网络个人名誉侵权,说到网络名誉侵权,我们不妨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或一般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材料、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也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他人自我侮骂等。总之,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贬损的后果,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则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们在尽情享受网络生活的同时,不难发现网络可谓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网络的特殊性、随意性让名誉侵权显得肆无忌惮,侮辱、诽谤、漫骂随处可见,也许,有人会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不必当真,或者说当真也没有结果,殊不知,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比普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危害更大,互联网的性质导致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而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是难以估计,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大的让人汗颜。
笔者认为浙江首个网络个人名誉侵权胜诉的判例,其最大意义在于给网民以提示和警示,提示是提醒广大网民享受网络生活的的同时,不要忘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警示是提醒广大网民在体验高度自由的同时,不要侵犯他人权利。
自由和宽松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人类社会的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扩展,现实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和道德标准,都会渗透到网络当中,在互联网深入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构建网络道德是每一个网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要忘了,网络道德的构建,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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