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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概念、特征及处理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1-07 18:51:11   浏览次数:475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假离婚有以下特征:
  第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策划的,是共同欺骗政府的行为,夫妻双方有共同的过错;
  第二,夫妻离异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夫妻关系正常,感情并未破裂;
  第三,夫妻离婚只是为实现其目的的一种借口,离婚的目的有多种多样。
  在现实生活中,有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多生子女而离婚;有为了夫妻多分房或买房而离婚;有为了本人或孩子转成城镇户口而离婚;有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或者为了实现其他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的目的而离婚,等等。
  第四,假离婚具有暂时性,双方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仍然来往密切,主观上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随时准备复婚;
  第五,假离婚的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以后,双方能够按期复婚,但也有一些是弄假成真,一方将双方原定的复婚计划约定抛置一边,不愿复婚或又与别的异性恋爱或结婚。

  假离婚是一种规避法律和政策的行为,通过离婚所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不为法律和政策所允许。另外,假离婚也是一种违法的离婚行为,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双方真实自愿的(假离婚中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离婚)原则。

  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的自由自愿,当事人之外的人是很难把握的。因而对于假离婚,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于一般的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给以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除给以批评教育外,认定该行为无效,并给以处罚。如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逃避计划生育的行为,等等;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因假离婚成真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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