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会员登陆

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VIP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首 页 >> 婚姻继承>> 文章列表

赡养费是否豁免征个税?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1-10 17:03:13   浏览次数:624

华侨从港澳地区汇入中国大陆赡养家属的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如免征,是否需办理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李律师指出,目前对于“其他所得”并未有明确内容,只有以下几项单独下发过文件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活动中,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外的其他情况等。因此,对于从境外汇来的华侨赡养费,应该不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李律师说法: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    下一篇:父母有生活来源子女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请填写详细信息发表评论
评论名字: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验证字码:验证码

Copyright ©2012    品牌法律咨询,尽在律师110-涉外离婚、继承纠纷、侵权索赔、房产争议、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LingCms 版权所有 © 2005-2012 Lingd.Net..

:0756-3618812 小慧 13192263384 ·国家互联网许可证:粤ICP备09100814 · 首席资深法律顾问:李玉麟律师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公益普法 服务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