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蓢村委符合行政被告资格的法律依据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1-11 12:50:33 浏览次数:931一、 案由:土地权属分配纠纷
二、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蓢村村民委员会
三、 立案依据: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授权其村集体财产的管理权以及有关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权。村委会在行使该管理权时,就具备了行政主体的一切特征。
4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4 〕 234 号
第六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及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这里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等。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是法律授权的,即为法律授权性行政行为,而本案是由于被告过错没有为原告登记宅基地,而将本属原告的宅基地违法分配给第三人而诉至法院引起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第二十条的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据此,如村委分配宅基地的行为如属违法,法院有权司法审查,予以纠正,以维护村民权益。
6 、《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登记发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土地登记申请;
2 、地籍调查;
3 、权属审核;
4 、注册登记;
5 、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时,根据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的图件、资料成果,可以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调查,其权属界线、地类和面积 等调查成果经集体土地所有者 或国有土地使用者认可 后,直接作为土地登记申请和权属审核的依据。
◆ 村委会对土地的相关确权认可是国家直接作为土地登记和权属审核的依据,据此,村委会对村民土地的调查界定属行政确权,之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属行政确认。
第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依法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 ;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 村民用地申请,必先经村委批准,才能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其村委同意实际上已构成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其授权已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批准的宅基地同时亦应严格执行土地面积限额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无论从理论还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并无不当,请贵院在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秩序,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秉承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予以立案受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麟律师
二○一○年一月五日
◆ 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终于受理此喻为“广东第一宗”以村委为被告的行政赔偿案,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土地权益迈进了重要意义的一步!
为使广大网民了解村委被告的资格问题,特引用 曾祥敏律师 文章予以诠释,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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