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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0-02-10 12:01:48   浏览次数:2286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能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审查后不予在北京立案,要求到该公司所在地深圳立案。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本案例是我所最近接手的一宗案件。经我们采取补救措施,本案已经在北京立案。如果本案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即当事人还没有送货,那么事情的处理就会变得更加地困难。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案例三、请说出以下表述的不足之处:A:季付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C:检验合格后付款D:结算期限:月结30天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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