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海:我第一次听说“聚众***罪”
作者:方圆法治 发布时间:2010-04-08 19:57:24 浏览次数:7213月10日,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因组织、参加“换妻”活动,被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起诉。据悉,这是1997年刑法修正设立聚众淫乱罪后,国内公开报道的第一起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3月17日下午,记者轻轻敲开马晓海的教授公寓。他谨慎地探出半个身子,仔细查看了记者的证件之后说:“我是希望你们记者来找我的……”
房子是两室一厅,十多年前的木质装修,客厅里凌乱地散落着书籍,最显眼的地方放着一本《老子》,电脑教科书上已覆满灰尘。
马晓海提过来两个小板凳对记者说:“不好意思,家里实在没有坐的地方,我们就在这里谈吧。”环顾四周,一个书柜和两张双人床是家里所有的家具,几乎找不到任何家用电器,而三台电脑显得格外显眼,两台被淘汰的台式机,一台学校奖励的笔记本。一张儿子在美国的照片被镶嵌在相框内,挂在客厅的中央。
中等身材,戴一副深度的黑框眼镜,颧骨深陷,头发凌乱,灰色夹克上的扣子已有残落,坐在记者眼前的马晓海与换妻教授这个身份显得格格不入。
尽管此前媒体报道中也是使用化名,但一些细节信息的透露,还是让身边很多相识的人将马晓海对号入座。自3月10日收到起诉书后,马晓海进一步“被出名”。从此,他足不出户,连下楼买烟都是让80岁并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母亲代劳。
称自己“常常糊涂,有时清醒”的马晓海至今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这个案子闹到电视、报纸、网络上,社会影响面那么广,大家都关注这场官司的判决,我觉得是大家观念上的误会,成年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3人以上的性行为,怎么是犯罪呢?”马晓海对记者说。
走出农村的名牌大学生
马晓海,197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数学系去哈尔滨建筑大学任教,1986年考上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1989年毕后到在哈尔滨建筑大学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系任教……1994年11月调任南京某工程学院计算机中心主任,开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工作,负责正常教学和计算机技术培训。
马晓海案发,让他身边的很多同事和朋友都觉得诧异和惋惜。同在一所大学教书的同事回忆:“马老师平时比较内向,话不多,在教学上还是小有名气的,怎么也无法将他与换妻、聚众淫乱联系到一起。”
马晓海曾经带过的一名学生说:“马老师人不坏,并且教课挺认真。”
如果为马晓海的人生画条切割线,他的前几十年,就是一个寒门子弟的奋斗史。
马晓海1957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农村,与他相识的一位老乡对记者回忆:“他家境不好,兄弟姐妹5个,父亲死得早,全靠母亲带大,有时连锅都揭不开,但他从小就聪明,爱看书,并且特别能吃苦,那个年代能考上大学,并且还是名牌大学,是我们村里的第一个,教书匠其实挺适合他的性格,他的社会能力比较差,教书还是比较单纯。”
身边的人对马晓海的另一个印象是孝顺。他在十多年前将母亲接到南京,如今已80岁的老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因为身边没人照顾,为了不让母亲走丢,他特意在母亲的胸前挂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老人的病情,并留下了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鲜为人知的是马晓海的家族精神病史。马晓海对记者说:“我小时候常看母亲做出正常人不理解的事……母亲不管别人说什么骂什么,都无动于衷。后来父亲告诉我,母亲患有精神病。而我的大姐,在22岁时精神病突发,二哥也一样,2007年精神病突发后自杀身亡……”
正因为家中的老母亲需要人照顾,案发后,马晓海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
两次失败的婚姻
1978年,马晓海从浙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哈尔滨建筑大学任教,在这期间,他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并拿到了硕士研究生学位。
1984年,马晓海与自己的第一任妻子刘红在哈尔滨结婚,并在两年之后有了儿子。
一开始,夫妻生活还算稳定,但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掀起了一阵“下海”的风潮,妻子去了美国。1992年,与马晓海商量之后,为了手续方便,两人选择了协议离婚。马晓海带着儿子在国内生活,但他承诺,如果妻子在国外发展得好,今后可让儿子跟着过去。
自小生活在南方的马晓海,在哈尔滨待了十多年后,一直渴望返回故里,与妻子的离异,加重了他的这个念头。
1994年,一个偶然的机遇,马晓海被调任到南京某高校任教。这种“回家”的感觉让他渴望再次组建一个家庭。
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同为大学教授的张芳。“是个‘老姑娘’,比我小两岁,刚接触的时候觉得人不错的,并且双方都是大学老师,我觉得应该能谈得来。”马晓海说。
这个时候,马晓海在工作之余,还办了一个电脑设计公司,并且在校外招收学员学电脑,每月学费加住宿600元。这使他的经济条件变得宽裕,花25万元在南京买了一个临街的门市房,这在当时是令人羡慕的。
1996年,马晓海的儿子被前妻接到了美国。单身的他将与张芳的婚姻提上日程。这次婚姻被马晓海认为是“人生一次重大的打击。”
因性格不合,婚后不到两年,马晓海便与张芳协议离婚,并且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张芳,马只留下了一套单位分给他的房子。
非常规生活下的第一次“换偶”
遭受婚姻打击的马晓海,称担心自己也会突发精神病,决定找些事情做,转移自己的痛苦。
2000年左右,互联网高速发展,教授电脑知识的马晓海学会了上网,而真正将他“转移”的是网络聊天以及交友网站,这也开始了他的非常规生活。
他的第一个网友是在交友网站上认识的网名叫“安妮”的徐州女孩。随着频繁的聊天,他了解到24岁的安妮和他一样,离过两次婚,觉得谈得来的他邀请安妮来南京,说可以来这边逛逛,并且教她学电脑。
两人见面没几天,便同居在一起,甚至打算结婚,并且试过了婚纱。但他还是在交往过程中的只言片语里,了解到安妮只是向往大城市的生活,并且看上了他的这套房子。
几个月后,两人分手。
马晓海的第二个网友是27岁的山东淄博人,网名“火凤凰”,同样也是离异。
聊了几个月之后,马晓海又一次邀请火凤凰“来南京走走”。对方提出没有路费,他当即去银行转过去一百元钱,让其买火车票。
火凤凰来了。同样,他们也同居了。在这期间,马晓海通过她第一次知道了“换妻”。
原来彼时,换偶这个群体已经在国内悄然兴起,并且产生了一些专门的网站和论坛,而火凤凰正是这个圈子里的“名人”。
火凤凰和其前夫曾频繁活跃于国内的换偶活动中,北京、广东、江苏、福建等地都有他们的踪影。但她离婚之后就没再活动过。
“你当时就接受这种行为了?”记者问。
马晓海说:“那段时间,我也去了一些换妻的网站,并加入相关的QQ群和他们交流,我就逐渐接受了,认为只要是自愿的,没什么不好。”
火凤凰在南京期间,接到了一个江苏高邮的网友的电话,邀请她去“活动”。这次,她带着马晓海一起去了高邮。
“对方是一对夫妻,火凤凰介绍说我是她男朋友。”马晓海回忆,“当晚,四个人先是在外面吃了晚饭,然后回到对方家里去玩牌,夜深了之后,火凤凰很自然地跟着那男人进了一间卧室,而我就和那女人进了另外一间。”
对于这一次经历,马晓海认为,“开始会有些尴尬,但后来就逐渐放得开了”。
但之后没多久,火凤凰就离开了南京,回到山东。
第一次听到“聚众淫乱罪”
火凤凰走了,但马晓海依然流连于她介绍的换偶QQ群中。
马晓海所在的一个南京换偶的QQ群经常会组织聚会。“聚会经常就是吃饭、唱歌,这些我都不爱好,并且男性参加活动需要付钱,所以我一次也没去过。”
后来,马晓海自己建立了一个QQ群,取名为“夫妻情侣旅游群”。刚开始还真想组织一些夫妻情侣去旅游,但组织过几次,没人响应。后来他给群里立了两条规矩:一是群主不组织聚会;二是禁发淫秽图片。
“刚开始,我的群很纯洁,我和我的会员们在上面只讨论性知识、夫妻生活问题等等。”马晓海说。后来,发展的会员多了(鼎盛时期会员最多时有190多个),聊的话题也杂了,多数是谈论有关夫妻交换的话题。久而久之,他受到影响,也开始加入其中。“我不会强求别人,我是有原则的。”话虽然这样说,但他还是苦口婆心地劝说一些还在犹豫的人,“每个家庭或多或少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婚姻就像一碗白开水,不喝也得喝,而交换游戏则像是一碗美酒,你愿意喝就喝。”
由于马晓海家中只有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无外人打扰,这让很多网友特别喜欢去他家“活动”。每次有人发起相关活动通知马晓海后,他就会约其他一些网友,在自己的卧室进行“换偶”活动。虽然自己没有女伴,但是他也时常能享受到组织者的一些“好处”。有时候实在没有人交换了,他就在一旁静静地观看。
2009年5月,因连续几次被年轻女子拒绝,马晓海自信心受到打击,萌生退出的念头。随后,他在QQ群里发布了解散公告。
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是2009年8月份,警方根据举报找到了马晓海。而其他参与者,也相继于2009年年底归案。警方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总共有22人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晓海就组织或参加了18起,在他家进行的有14起。在这22人中,女的8人,男的14人,年龄最小的27岁。真正是夫妻的只有两对。
“22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聚众淫乱罪。”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徐青果说。
马晓海是在自己被抓之后,才第一次听到“聚众淫乱罪”这个词。“我一直认为这是自己的私生活,没有伤害到别人,如果早知道是犯罪,至少我不会参与进来。”马晓海说。
据悉,这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国内公开报道的第一例涉嫌聚众淫乱罪的案件。
案子尚未开审,如今,被监视居住的马晓海只能在家里等待,“我也该静一静,反省一下自己的人生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什么是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由原来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即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淫乱”,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性交或猥亵。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以畸形性行为满足其性欲与践踏公共秩序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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