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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型敲诈犯罪-碰瓷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4-25 09:08:19   浏览次数:877

今天,重庆首例轿车“碰瓷”案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夏某、廖某等39名被告相互伙同或单独,采取以租用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用危险方式撞击其他正在变道行驶车辆右尾部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再由一人“顶证”(即冒充真正驾驶员负责处理赔偿事宜,向对方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后按照共谋的比例进行分赃的模式,大肆在本市多个区域以及四川、湖北等地危害公共安全。辩护律师认为,不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定诈骗罪。目前,庭审仍在继续。

碰瓷是一个很危险的事件,在前车变道的时候,后车突然加速去碰撞,蓄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不但危害前车安全,还危害整个交通秩序,放任可能的连续车祸发生,因此情节严重的话,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罪与诈骗罪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罚。

而碰瓷之所以不断发生,甚至成为犯罪模式在全国各地发生,说明交通事故处理存在问题。

1.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警察都是以现场为准的,认为前车变道违章,负全部责任。这是简单执法。我的一个朋友就碰到这个问题。他不慌不忙地变道,但后车突然发飙,高速向前追尾了。朋友指出,后车速度突然过快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全责。警察说没证据,我朋友说有人证和监控录像。后经交涉,没认定责任,和解了事。本案的碰瓷,也是利用了这个取证难的漏洞,故意突然加速制造事故。因此,交警应该多方取证。

2. 对于交通事故记录的汇总。当事人怀疑是碰瓷,但苦无证据,于是他去保险公司查车子理赔记录、去交警总队查事故记录,来查证是否碰瓷团伙。这是一个思路,碰瓷的最怕认真调查取证的,如果同一辆车或者同一个人短期内多次出现同样事故理赔,很可能是碰瓷者(还可以继续去调查事故中的医疗机关、医生是否同一个人等)。对此,保险公司和交警总队应该及时信息汇总,并且最好是全国联网。虽然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会变更车辆、驾驶员和换地方作案,但信息联网也极大增加了犯罪成本,客观上会减少犯罪。

3、交通违法犯罪形式多样,碰瓷形式的出现值得车主们注意和深思,在日常驾驶中要注意不要上当受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固定现场,并报警处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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