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点:江苏泰兴男子持刀闯幼儿园砍伤31人案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0-04-29 13:36:45 浏览次数:4152009年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目前受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抢救。持刀男子被当场制服。

组图:事发后大批家长聚集幼儿园门前焦急等待消息
据初步了解,持刀男子为当地人,47岁,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国江苏网记者拨通了正在现场的泰兴宣传部朱部长的手机,他表示现场有31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正在抢救。
首席关注:学校、幼儿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
近年来,幼儿在幼儿园伤害事故是困扰家长和幼儿园老师的最大难题,各种新闻媒体也用大量的篇幅跟踪报道,社会在关注此类事故的同时,产生了一大误区,有80%的家长认为,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就等于把子女的监护权也交给了幼儿园,因此,不管发生了什么意外事故,只要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就要兴师问罪,没完没了地与老师和幼儿园纠缠不清,有甚者还要对博公堂,对此,给幼儿园的管理及幼儿教师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局限和伤害,严重束缚了老师的思想和孩子的手脚。
一、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责任
案例1:2007年4月21日上午11点15分,中一班幼儿李某,在午餐准备时间,洗完手回到座位时,不小心摔倒了,当时两位老师,一位在盥洗室引导幼儿洗手,一位在整理分发餐具,事情发生后,老师忙把他扶到座位上坐下询问,孩子说腿疼,老师退下裤腿从外观上没发现异常,想扶他站起来,但是他说疼得厉害不能站立,老师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打电话给家长并和领导作汇报;家长带孩子去了医院拍片显示右小腿螺旋式骨折,需要休学在家治疗休养。医生分析病因可能是孩子长期使用含防腐剂的食品造成骨质疏松老化所致。事情发生后,老师多次上门慰问,但家长始终以幼儿在幼儿园里受伤的,幼儿园就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应该负全部责任和医疗费用及治疗途中的包车费用共计3千余元。并要求退还学杂费、生活费,多次协商未果,产生了许多的不愉快,两名教师也因此受到经济处罚。
众所周知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临时监护人这一说是否成立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负监护责任。没有“幼儿园监护”这一概念,因此,将幼儿园当作孩子的监护人无法律依据。
二、幼儿园对幼儿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现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至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是教育和照顾的责任,包括,对幼儿进行智力开发,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等;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制止有害幼儿的行为,关心幼儿的身心健康,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等。幼儿园应当注重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但幼儿园实施的这种保护不是监护而是特定场合和特定活动中的保护,决不是临时监护。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和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在确有过错的前提下,才能依据过错的性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析进一步说明,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是照顾和教育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三、幼儿园事故的认定与赔偿
幼儿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其焦点主要是赔偿问题,即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幼儿园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四项构成,而确定赔偿的依据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上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的依据是过错的大小,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解决幼儿园事故纠纷的基本原则。
1、幼儿园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外来、突然、偶然事故。无法预见的、无法克服、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如: 自然灾害及外来因素所致的伤害。
2、幼儿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教师负主要责任。
3、幼儿园的实施设备不当引发的幼儿伤害。幼儿园的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不妥有关,幼儿园要承当全部民事责任。幼儿园建筑设施存在隐患,老师应但发现事故隐患但没发现,及时发现了自认为没事 ,没有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消除隐患的措施,又为及时上报,从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
4、幼儿在活动时间受伤。教师的责任就是 培养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教师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及时上报,没有采取急救措施或措施不力,不负责任、不到位,引起伤害事故,教师和幼儿园都要不同程度的负法律责任。
5、教师擅自离岗引发的意外伤害,幼儿园和教师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责任保育和教育的双重责任,幼儿教师理所当然的代行幼儿父母的照管义务。
6、幼儿上下学发生的意外事故,主要对乘车幼儿而言的。幼儿在去幼儿园时上车门后和出幼儿园时下车门前,指幼儿在乘车当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主要责任在跟车教师和驾驶员。
五、违反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违反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二是教职工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李律师提醒,意外事故谁也不愿发生,但防不胜防,这些事故的发生受伤害最重要的是孩子,诚然特定情况下幼儿园教师也是受害者,每位幼儿教师心中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工作压力过重,影响到她们的生活质量,然而“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始终是每位幼教工作者永恒不变的信条。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赔偿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由于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
判断学校有没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地加以具体分析:第一,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负责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等。第三,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未成年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又不在事发现场,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未成年学生一方有失公正。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应从损害事实是否在校期间发生,“学生在校期间”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损害并非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学校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实质要件。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从学校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都应承担过错责任。如学校因疏忽造成保安问题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律师特别建议,学校、幼儿园等教学机构,在上课期间应该禁止任何无关人士进入教学区域,保安人员内外应该有两名以上当值,并密切留意做好意外发生的紧急救助措施,防范于未燃才是真正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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