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登记常见问题咨询解答(二)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5-01 10:12:11 浏览次数:195问: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经董事会及投资者或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企业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8、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需提交);
9、《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
5、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6、法人股东改变名称的证明文件和改变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改变姓名的证明文件和改变姓名后的身份证明;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本市迁往外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迁入地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文件;
4、迁出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6、公安部门缴销公章的证明;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地迁入本市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5、迁入地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6、企业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原登记机关封装移送的企业登记档案。
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同意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合同、章程;
4、《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更换董事备案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
2、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者对董事任、免职文件;
4、新任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5、董事会涉及成员人数变动或委派方变动须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免合同);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分立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立前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解散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5、原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三次的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分立前原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立前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5、企业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企业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9、《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存续分立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关于企业存续分立的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5、原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存续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分立前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6、企业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7、企业关于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①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的决议;
3、被吸收前企业最高机构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5、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6、各合并企业订立的合并协议;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9、各合并企业清尝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1、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被吸收方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被吸收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4、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新设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0、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证明;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住所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合并各方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关于企业合并的董事会决议;
3、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合并各方的执照正、副本;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增)发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补发营业执照的决议;
3、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声明作废的公告;
4、未遗失和毁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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