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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登记常见问题咨询解答(三)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5-01 10:13:43   浏览次数:155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的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本市企业免提交);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4、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分支(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3、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须报经审批的,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银行资信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需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外文证书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委派书,以及常驻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身份证明指外国人士的护照和签证页;港澳人士的港澳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和台湾身份证;持中国护照人士的护照及外国长期居留证明。)

  5、地址使用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处使用的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和变更隶属企业名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公司的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证明为外文的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地址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场地使用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机构使用的证明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常驻代表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隶属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

  6、新代表的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原代表工作证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6、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股东情况、董事长或总经理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须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公证书。(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以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常驻代表工作证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隶属企业出具的对该代表机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继续承担责任的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部门准予注销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受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场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管理的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新增项目合同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需提交);

  5、终止项目的完税证明原件(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项目完税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

  4、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名称必须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商号) + 行业特点 +有限公司”;

  2、所用字号(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新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住所发生变更;

  2、企业新住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

  3、企业须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

  4、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3、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拟变更的经营项目应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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