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会员登陆

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VIP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首 页 >> 劳动维权>> 文章列表

工作不胜任,仍需支代通知金!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6-12 09:07:47   浏览次数:740

单位以职工武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终被武某告到了仲裁庭,吃了官司。

  武某于2007年11月2日应聘到济南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内勤工作,由于武某不能胜任,后改为从事公司内勤工作。2008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武某月平均工资为735元。2009年12月26日,商贸公司以武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口头与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结清了武某的工资,但未支付武某经济补偿。武某于当天离开单位。后武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商贸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以武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武某的劳动关系,未提前1个月通知武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武某要求商贸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故武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武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商贸公司额外支付武某1个月工资760元、经济补偿1900元;驳回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首席李律师说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建立劳动关系起双方均受法律约束,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武某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武某完全可以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权,在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因为担心用人单位的强大或威逼等原因,不敢依法维权,这样做其实是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气焰,李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发生劳动争议,有条件的最好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没条件的也要在行动请先咨询律师,因为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制是不能上诉的,我们必须珍惜这个唯一的维权机遇,我相信,在专业的律师帮助下,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一定都能获得较好的保障。

 

                








上一篇:南非世界杯开幕式,十万人高潮迭起    下一篇:执业律师责任保险如何完善?


请填写详细信息发表评论
评论名字: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验证字码:验证码

Copyright ©2012    品牌法律咨询,尽在律师110-涉外离婚、继承纠纷、侵权索赔、房产争议、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LingCms 版权所有 © 2005-2012 Lingd.Net..

:0756-3618812 小慧 13192263384 ·国家互联网许可证:粤ICP备09100814 · 首席资深法律顾问:李玉麟律师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公益普法 服务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