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成功案例二:同居索赔民事起诉状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6-18 07:18:56 浏览次数:5508
原告: ,女, 岁, 人,住 被告: ,男, 岁, 人,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因人工流产手术和因自杀未遂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一共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建立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原告一直积极采取避孕措施,然而在?年?月,被告忽然以先怀孕后结婚为由,要求原告放弃避孕措施,原告基于与被告?年的恋爱关系的基础,以为被告是真心与原告建立婚姻关系才会提出此要求,遂同意其要求。但是在?年?月,当原告告知被告已成功怀孕时,被告随即已双方经济基础不稳固等理由,表示暂缓结婚,并劝说原告马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原告当即对被告的出尔反尔表示不满,并不同意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被告从此对原告忽冷忽热,最后甚至采取侮辱和暴力的手段迫使原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原告基于恐惧和无奈,最终还是自行到医院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在原告的住院期间,被告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还常故意躲避原告的电话,后来经有关亲朋好友证实,被告在此期间到处拈花惹草。出院后,原告的手术恢复一直不好,加上被告也向原告承认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暧昧关系,并表示不愿对堕胎一事负责更不会与原告结婚,原告为此痛苦不已,并曾在万念俱灰之际两度轻生。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借恋爱为由,肆意玩弄原告的感情,并且利用原告的信任,提出以先怀孕后结婚,让原告放弃避孕措施,然而当原告怀孕后,被告不愿承担责任的同时,采取侮辱和暴力等手段,迫使原告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被告极度不负责任的言行,除了造成不堪忍受极大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的原告选择两度自杀的严重后果的发生,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律师
年 月 日
附件:
1. 本诉状副本2份
2. 有关证据复印件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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