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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烫伤小孩 被判赔偿2万元

作者:东莞阳光网   发布时间:2010-06-23 09:09:59   浏览次数:366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在判决一起早餐店烫伤小孩案件后,及时敦促店主支付赔偿款,化解双方怨气。
  2009年9月某日,钟某带其儿子小刘到一早餐店吃早餐。期间,店内一员工抬热开水经过小刘身边时,与其他顾客发生碰撞,并将热开水淋到小刘的腹部,后小刘被送至市医院治疗,出院后小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纠纷经公安机关介入协调,店主何某向小刘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但双方对于其他赔偿项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残疾补助等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表示不满,小刘家属一方认为店主何某没有尽到应有的关心,对伤者没有同情之心,因此情绪较为激动,对立明显;而店主何某则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医药费,不应由自己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调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其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何某承担刘某赔偿款共计20243.81元。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说理释疑。经法官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判决内容,店主何某于近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履行了判决书的内容,将赔偿款2万余元交到了小刘家长的手上,使得案件最终以和气收场。
  法官提示: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行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场所、服务。早餐店员在端运热水过程中淋到正在吃早餐的小孩,造成人身损害,该早餐店明显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小孩年纪幼小,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此事也让小孩与其家长的精神受到损害,故此,店主不仅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还应承担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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