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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7-06 21:08:34   浏览次数:520

【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5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月标准

(元/月)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1030

5.92

9.9

广州

二类

920

5.29

8.8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810

4.66

7.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710

4.08

6.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660

3.79

6.4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广东省各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051日执行)

单位:元/

广州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1100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960

珠海

960

佛山

920

东莞

920

中山

920

汕头

市区810

南澳县710

惠州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810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710

江门

810

韶关

浈江、武江、曲江区710

其他各县(市)660

河源

市区710

各县660

梅州

710

汕尾

城区、海丰县、陆河县710

陆丰市660

阳江

710

湛江

710

茂名

710

肇庆

710

清远

市直、清城区、清新县、佛冈县710

其他县(市)660

潮州

710

揭阳

市区、普宁市、揭东县710

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660

云浮

市直、云城区、新兴县、云安县710

罗定市、郁南县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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