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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为***”与“应得赔偿”

作者:东方法眼   发布时间:2010-07-08 22:16:19   浏览次数:285

       1991年6月10日,时年11岁的杰西在美国加州南塔霍湖的住家附近被加里多夫妻开车劫走,此后被囚禁在他们家后院的窝棚中,并被迫生下两个女儿。杰西沦为性奴18载,直到2009年8月才被救出火坑。

  杰西最终被救出后,不是不感激救她于水火的政府,反而“恩将仇报”,在2010年2月起诉了加州司法部门。认为正是他们的不负责才让加里多屡次逃脱法网,让她和两个女儿身陷囹圄十多年,要求该部门对她们提供心理、生理和精神上的三重损失赔偿。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拿着纳税人的钱不知道心疼,加州参议院和议会分别以30:1和62:0的票数通过了对杰西的赔偿决定,并对2000万美元的用途作了具体规划。首先,要为母女三人买一处可以保护她们隐私的房子;其次,大笔资金将被用来支付她们今后接受心理和生理治疗所需的费用和孩子未来的学杂费等,剩余资金将做一些长期投资,以保证母女今后的生活。

  获得了政府的巨额赔偿,至少应该为政府说句好话吧?偏偏有人就怕世界太平,竟然公然表示:“2000万美元并不是对受害人多年来遭受的虐待和监禁的补偿,因为这样的伤害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资料来源:2010年7月3日南方都市报)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案例如果发生在我国,会怎么样?

  武汉一电器修理工在送修的旧电视机里发现一张纸条,纸上写着:救命!我被人关押在地下一年多。纸条上还有一张手绘简图,并标出关押地址。

  2010年5月14日警方接到报警后,在一民宅地下室里发现了两名被囚女孩,都被铁链锁住双脚,未穿衣服。

  据报道, 2009年,这两名被囚女孩刚刚失踪时家属就向武汉警方报了案,警方也帮助寻找过,未果后就放弃了 ,并没有立案彻查。(2010年5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对照杰西案,美国警方事后也承认,他们本可以在2006年解救出杰西,当时有邻居报告称看到加里多家中有可疑的小孩,警方搜查了其住所后却没发现任何可疑之处。

  这成了美国案件中杰西获得巨额赔偿的重要理由。

  那么在中国的案件中,受害者能得到赔偿吗?理论上讲比较难,这倒不是立法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这说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是要行政赔偿的。

  问题在于武汉性奴案中,被害人的损失主要或者说更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而公安机关的立案与否与该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目前法律层面上看,公安机关依法难以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事实上已经异化为被告人保护法。 上古时代,犯罪被视为氏族之问的冲突,也就是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冲突。在没有阶级、军队、法庭、监狱,也没有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的原始社会,当个人的正当利益遭受侵犯时,解决的手段是残酷的血族复仇和“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阶级社会,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逐渐被“犯罪是罪犯通过其行为侵害社会和国家”的观点所替代,即从保护个人上升为国家本位的保护。封建社会的刑残罚酷,使罪犯成了国家制度的被害人。因此,国家垄断了原为公民个体所享有的刑事犯罪中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权力,而公民交出上述权力后,可怜的被害人只享有类似证人身份的权力。

  法界业内已经注意到,资产阶级的兴起、特别是人权运动的发展使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却没有对被害人的人权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至于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系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和满足其需要而建立的,而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成为被抛弃和被遗忘的对象。这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发现,作为刑事被害人除了作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其对刑事判决的不满意也只能请求公诉机关来行使抗诉等权力,其本身沦陷入附属地位,这对他权利的保护是极其不力的。

  或许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还是不到位的,也难以解决这种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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