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房产经典说法之共有房屋、单位公有房屋买卖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7-17 06:57:41 浏览次数:622
【问 题 2】:同居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出卖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建成的房屋于第三人,且第三人不知情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解答要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所建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方以不正当手段私自出卖共有财产,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无效。第三方不知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出卖方承担。
【理 由】:1、房屋具有共有财产性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鉴于上述所提的问题中,该房屋的宅基地系二人共有,并由二人共同出资修建。这表明,争议房屋应认定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2、共同共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同居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3、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所实施的行为无效。4、第三人无过错,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不知情,不存在过错,故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应由过错方返还其购房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判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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