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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房产经典说法之商品房买卖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7-17 07:04:57   浏览次数:672

             
            【问   题4】: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约定买房赠送车位及天台,但其签订的预售契约并未对赠送另行约定,购买者能否以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赠予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解答要点】: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认购书中对赠予的约定因违反天台的属于公用的法律规定,应无效。但该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可视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促销手段,开发商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购房者经济补偿。

            【判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一方。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问  题  5】:房屋开发销售过程中,由于欠缺某些法定条件致使购买方在交足房款乃至实际使用房屋数年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如何保护购房方的利益?


            【解答要点】:房地产开发商、出售商在开发、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由于欠缺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法定条件,致使购买方交足房款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责令违约方限期代办房产证。


            【判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是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阅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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