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房产经典说法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7-17 07:09:58 浏览次数:2490
【问 题10】:在抵押贷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发生交付不能而致使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被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在抵押贷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开发商原因致使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被解除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人的购房款及赔偿有关损失;开发商已实际占有贷款的,由开发商承担返还按揭贷款本息的责任。
【判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返还财产。”
【问 题 1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否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合同一方严重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违约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违约金酌情核减;同时,另一方也不得要求给付双倍违约金。
【判案法律依据】:
(1)《这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是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题12】: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商对于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设计图安装的设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要点】: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楼房时应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因未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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