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李律师房产经典说法之 特殊的房屋租赁纠纷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7-20 17:45:33 浏览次数:760
【问 题 25】: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后,采取停水、断电的措施致使承租人搬迁的,搬迁以后的租金损失是否应当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房屋装修后价值增长,租赁协议终止后出租人收回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应当给付相应的装潢费?
【解答要点】:尽管承租人违约在先,但由于出租人的错误措施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出租房屋而被迫搬迁的,合同目的落空,出租人应当搬迁以后的租金损失。出租人收回装修过的租赁房屋的,时房屋增值的实际收益人,理应给付承租人以相应的装潢费。
【判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Copyright ©2012 品牌法律咨询,尽在律师110-涉外离婚、继承纠纷、侵权索赔、房产争议、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 Powered by LingCms 版权所有 © 2005-2012 Lingd.Net.. |
:0756-3618812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公益普法 服务社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