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损坏共同财产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10-09-04 11:03:19 浏览次数:82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的财产损坏,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解答要点】:一方因家庭矛盾毁坏家庭财物,有明显过错,严重侵害另一方家庭财产所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21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当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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