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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关注城管殴打致人死亡之后--评城管殴人致死事件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1-18 01:57:45   浏览次数:266

 城管无故殴打致人死亡事件,天门应该不是第一起,无疑大家都强烈希望是最后一起。可这样的希望也应该不是第一次被提出来。因而,在质问城管为什么可以如此草菅人命之余,最最重要的还是高度关注此事件的后续发展。

城管的职责范围原本就涉及政府与百姓利益博弈的灰色地带,身份尴尬在所难免。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被伤害、致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没有执法权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自身受损,工作方式粗暴甚至招收不良人员以图“以暴治暴”几乎成了各地城管的“俗成”,其自身的一些违法行为当地司法机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也是常有。纵容之下,发生致他人死亡的事件就成为必然,而责任仅落在城管的头上既不公平,也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没有帮助。因此,在把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外,如何协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听取民意重新规划城管的职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就应该成为接下来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

然而,这是一道难题,甚至可以说在目前还是一道无解的题,毕竟问题不仅涉及各方的利益取舍,还包括即便政府能够一次性地做出一些让步,使各方达成某种约定,而这份约定今后能否为各方长期遵守这一最为头痛的问题。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作为法人,除了受到法律约束以外,还受到舆论以及百姓越来越多地监督,违约成本高企,因此,从长远来看,政府这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是逐步降低的。

而在百姓这一方呢,问题就复杂一些,能否守约考虑的因素可能有两个:

1、百姓这一方的表达是公允的吗?

没有民意的公允表达,要百姓守约是困难的。

在目前来看,民意的公允表达还有些问题。无论是民意代表的选择标准还是选举方式,以及选择结果都不能令民众满意。这点,从对各地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的评价上可以管窥一些。存在问题的原因,既与民众机会主义搭便车的心理比较厚重,不愿带这个头,民意缺乏组织有关,也与受现有相关制度制约,政府职能较宽泛喜欢包办有关。因此,在民众心理(成熟的个体理性)、制度规定、政府职能不发生变化之前,百姓想公允表达也很难。

2、如何制约机会主义者?

在约定生效之后出现的市场空白上,一定会出现机会主义者,制约不住,机会主义者就会成千里之堤的蚁穴,导致好不容易构建的行为边界的溃塌。

然而,由于受中国传统农业文明的影响,中国人的机会主义动机还是非常强烈的(可参阅宋圭武《中国的机会主义:根源及其消除》,《青海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机会主义者不仅不会受到百姓的谴责,相反,还会受到赞许追捧甚至模仿。因此,要制约机会主义者,除了职能部门的不能懈怠以外,群众的相互监督、维护、制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也会降低制约成本。而要群众自发地相互监督、维护、制约机会主义,就需要大力培养中国人的信用文化和成熟的个体理性。否则,守约也非常困难。

综合上述可以得出,政府要达到善治的目标,仅自我修炼是不够的,还要百姓的配合。而百姓的配合却又是与其个体理性的培养与成熟分不开的。忽视百姓个体理性的培养与尊重,也许会带来一时的效率,但最终还是需要支付更大的成本作为补偿。

要真正做到这样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越早起程就可能越早实现目标。

“死者长已矣,来者犹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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