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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伪造证据案

作者: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02-01 18:29:11   浏览次数:334

       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情况:
  
  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薛辉(女,31岁,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人)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在被告人薛辉的提议下,被告人陈九金(陈书成的继父,57岁,文盲,农民,河南省人)、被告人小帅(化名,陈书成之弟,另案起诉)在朝阳区奶子房附近伪造了被害人辛XX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被告人薛辉将该伪造身份证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九金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被告人薛辉被抓获。 
  
  [主持人 范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主持人 范静]:下面再介绍一下担任今天案件审理的审判长朱军。  
  
  [主持人 范静]:朱军,男,41岁,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副庭长,现任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993年、1995年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994年荣获全国打击伪造盗窃发票违法犯罪奖,2000年被评为海淀区政法系统“青年十杰”,2003年被评为北京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并获区精神文建设奖,2004年被评为海淀区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并荣立二等功,多篇学术论文获奖。 
  
  [主持人 范静]:2002年4月,他开始担任刑一庭支部书记和庭长。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朱军同志逐渐摸索出一套注重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管理模式,通过各种人性化加制度化的工作方法,使刑一庭这支队伍始终保持团结一心、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并出色完成了审判任务。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朱军以谦虚谨慎、认真负责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得到了海淀法院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被公认为海淀法院知名庭长和知名法官的杰出代表。 
  
  [主持人 范静]: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审判长]:现在开庭。请执行法警把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陈九斤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朱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梅、马桂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黄冀徽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非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洪范光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舵、孙雅申出庭担任被告人薛辉的辩护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薛辉]:听清楚了。 
  
  [被告人陈九斤]: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自行辩护;二被告人还有权做最后陈述。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薛辉]:听清楚了。 
  
  [被告人陈九斤]: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薛辉]:不申请。 
  
  [被告人陈九斤]: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辉涉嫌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陈九金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薛辉(女,31岁,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人)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在被告人薛辉的提议下,被告人陈九金(陈书成的继父,57岁,文盲,农民,河南省人)、被告人小帅(化名,陈书成之弟,另案起诉)在朝阳区奶子房附近伪造了被害人辛XX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被告人薛辉将该伪造身份证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九金被抓获归案;2007年3月9日,被告人薛辉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二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薛辉]:听清楚了。 
  
  [被告人陈九斤]:听清楚了。 
  
  [审判长]:二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薛辉]:一致。  
  
  [被告人陈九金]:一致。  
  
  [审判长]:二被告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罪名有何异议?  
  
  [被告人薛辉]:我已经关押了11个月,可以说没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这个和你关押时间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薛辉]:因为事情已经到这个程度上,我觉得有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薛辉,这个是你的权利,你是否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我不想说。  
  
  [审判长]:陈九斤,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陈九斤]: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陈九斤]:有这事。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控诉证据。  
  
  [公诉人]:下面我宣读被告人薛辉2007年3月9日至3月19日所做三份供述,证明案件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陈九斤的供述,证明在薛辉的提议下,为辛XX伪造了已年满14岁的虚假身份证。并让辛XX抄了一份内容为:自己和陈书成是自愿交朋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材料。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我当时没有和他接触过,从来没有让他办假身份证。  
  
  [被告人陈九斤]: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认识陈九斤吗? 
  
  [被告人薛辉]:我见过他两次,但是没有说过话,我都是和他叔叔接触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我们认为陈九斤伪造身份证,不排除其把责任推托给薛辉的可能性。并且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是薛辉引诱被害人辛XX写虚假材料。  
  
  [审判长]:公诉人有答辩意见吗? 
  
  [公诉人]:本案几名证人证言,是在证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取证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只是推断并没有证据支持。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客观合法的,是有证明效力的。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接下来的质证过程中,要围绕对证据的本身发表意见。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陈XX(未成年人,被害人章XX的同伴)的证言,证明其陪同继父到康盛律师事务所同薛辉会见的情况,在薛辉的授意下伪造了辛XX的身份证。及在看守所门口薛辉写了一份材料,让辛XX照抄,后薛辉准备提交给承办人员。并在薛辉的授意下,向周围邻居的提取证言,并提出给薛辉。后薛辉表示不要和公安机关说实话,也不要说点子是薛辉出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完全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陈九斤]: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认为陈XX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内容不可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董玉珍(陈书成的母亲)的证言,证明在看守所门口由薛辉口授,辛XX所下双方自愿交往、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材料。且自己告诉过薛辉辛XX不满14岁的事实。且辛XX的假身份证也是薛辉让做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认为也和事实不符。  
  
  [被告人陈九斤]:是这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认为董玉珍的证言内容和陈九斤的内容相互矛盾,陈九斤说薛律师要辛XX的身份证。但董玉珍说律师让做一个假的身份证。同时董玉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董玉珍证明是被害人家属提出有一个身份证,而不是薛辉让做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辛XX的证言,证明在看守所门口由薛律师口授让其写一份说明,后来薛律师认为不行,后在看守所对面的一个办公室内,由薛律师写了一份材料,由辛XX照抄,同时薛律师还让同行的张平也写了一份材料,后同薛律师一起提交给办案人员。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和事实不符合。 
  
  [被告人陈九斤]: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辛xx写这份证言的时候,还不满14周岁,应由其父母在场,对取证方式有异议。同时根据法律规律辛xx应到庭质证。辛某某是书写一个假材料的当事人,其证言也有推托责任的嫌疑。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某某(同辛xx一起打工的伙伴)的证言,证明其辛xx一起在看守所门口,在薛辉的授意下,两人照抄了薛辉所写的两份材料提交给办案人员,同时董玉珍还说,不写就不让回家。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陈九斤]: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证言和张某某的证言有矛盾,同时张某某是辛xx的表妹,同本案也有利害关系。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陈书成叔叔的证言,证明从来没和薛辉说过辛XX还有另外一个身份证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陈九斤]: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这个证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出庭质证,否则其证言内容不可以被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陈书成的证言,证明薛辉曾在看守所问过他,辛XX是否有身份证,自己回答说辛XX有一个身份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与事实不符,我根本没有说过这些。  
  
  [被告人陈九斤]: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认为由于薛辉本人经验少,有可能在笔录中有遗漏,同时认为陈书成的供述和事实不符。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张兴的证言,其是北京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证明该所有明确规定,律所前台不可以带交材料给律师。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和事实不符。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根据常识看,快递和材料,前台是经常代收,律师取材料只是要签字就可以了。因为张兴是这个律所的负责人,也算这个案子的主办人,不排除有推卸责任的怀疑。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并出示证件管理处鉴定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这个身份证给我的感觉,绝对不是犯罪之后伪造的。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没有。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辛XX所写证明材料,证明辛XX称自己是为了保护陈书成才报案的,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意见,她就是这么和我说的。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认为是辛XX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在看守所会见笔录及接案笔录,证明薛辉明知辛XX的真实年龄。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接案笔录不是我制作的。  
  
  [审判长]:上面是否有你的签名?  
  
  [被告人薛辉]:上面有我的签名。 
  
  [审判长]:签名代表什么?  
  
  [被告人薛辉]:我参与了,但当是有一些情况不是特别清楚。  
  
  [审判长]:陈九金有意见吗?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接案笔录是张兴制作的,里面没有明确说明薛辉知道辛某某的年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到案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没有。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办案说明,证明无法查找到辛XX的下落。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薛辉的律师执业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身份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证据向本庭出示?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二被告人有何证据向本庭提交?  
  
  [被告人薛辉]:没有。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提交薛辉职业经验材料,证明薛辉2006年才取得律师资格证,其职业经验匮乏。 
  
  [审判长]:这个证据和本案无关。还有其它证据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薛辉]:不申请。  
  
  [被告人陈九金]: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实我院对被告人薛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陈九金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的法律及认定的罪名是准确的,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希望被告人薛辉、陈九金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告人薛辉]:我不想对我是不是构成犯罪,有没有伪造证据做出辩护意见,但是我要提出几个问题,请予以考虑。
  1、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
  2、律师该如何取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对证人及物证持有者做一些必要的解释。
  3、何谓证据,何为伪造的证据,是否只要是犯罪之前,存在的证明其有罪或者无罪的实物及证人证言都是证据,还是即便是在犯罪之前就存在的,只要是所谓的假的,就是伪造的证据。
  4、律师所调查的证据,都是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其它人得到的,那样不就是说,只要律师在调查取证就会出现以上2、3问题,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5、如何才能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
  6、如果不能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实现律师的辩护权。  
  
  [审判长]:被告人你提出这些问题,是需要合议庭回答你吗?  
  
  [被告人薛辉]:不是,我不需要回答。我就是希望引起大家思考一下。 
  
  [审判长]:你是否有自行辩护意见?  
  
  [被告人薛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陈九金,你有何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辩护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辉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罪名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薛辉有罪。
   
  关于辛XX所书写虚假材料问题,在最初薛辉并没有要求其书写减轻陈书成罪责的材料,是在家属的要求下,家属还提出辛XX有另外一个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准备带辛XX去找办案民警说明情况。到看守所后因为办案民警开会,才让辛XX写下情况说明,薛辉只是对语句是否通顺进行修改,并没有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这份材料的内容是辛XX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份材料不能认定是在被告人薛辉授意下伪造的。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关于辛XX在2007年3月8日笔录中称双方不知道年龄的陈述,辩护人认为辛XX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不排除有推托责任的嫌疑。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对于薛辉提交身份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辛XX年龄问题,而是为了证明辛XX当时有身份证这一情况。在辛XX真的身份证丢失后,陈书成家属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在向薛辉提交时,也并没有和薛辉说是伪造的身份证。因为薛辉在刑事案件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这是其承办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在没有对检察官明确说明提交身份证目的的情况下,造成要证明辛XX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的假象,同时律师并不具备识别身份证真伪的可能性。 
  
  [审判长]:请辩护人围绕本案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好的,根据常理看,被告人作为一名律师,不可能故意将伪造的身份证提交给公安人员。同时控方证人证言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是本案指控事实的实际参与者,不能排除上述证人推托责任的嫌疑。因此不能证明薛辉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其行为只能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行为。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关于身份证需要补充一点,假身份证不当然等于假证据。身份证是违法制作出来的,如何定义假身份证呢,我们另一位被告人陈九金自己还曾说是1955年出生,但是当庭证据证明他是1950年出生,因此可见,在陈九金、陈书成和辛XX所在地区,完全有可能存在身份证与真实年龄不符的情况。薛辉提交这个身份证是伪造出来的,但是薛辉提交的时候,其认为自己提交身份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年龄,而是为了证明有这个身份证。
   
  对于辛XX所写书面证言,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薛辉指使的,是陈书成家属事先找到辛XX,要求其写的。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意见? 
  
  [公诉人]:关于本案的证人证言采信问题,公诉人认为,虽然本案证人之间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但其供述是可以采信的,陈某某和陈九金是被叫到公安机关后被抓的,二人来公安机关前,并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同时二人归案后供述稳定一致,如果辩护人认为仅因本案证人和被告人的关系,就认定证言不真实,那么本案就是没有证人可言了。 
  
  [公诉人]:对于薛辉未提议伪造辛XX身份证的辩解,公诉人认为存在矛盾之处,薛辉如何知道辛XX本来有一个身份证呢,对此细节,薛辉陈述前后矛盾。对于何时知道辛XX的真实年龄的交代,也前后矛盾。 
  
  [公诉人]:对于是否向陈书成提过辛XX身份证的问题,同陈书成的供述有矛盾,薛辉称自己没有向陈书成提过身份证的问题,薛辉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对犯罪情节的调查,是不可能不向案件当事人询问的。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辛XX的真实想法,公诉人认为辛XX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询问时,一直坚持陈书成知道其真实年龄的,因此公诉人认为,在没有他人授意的情况下,辛某某不会改变其一贯的证言。陈书成作为一名犯罪嫌疑人称自己不知道辛XX年龄的回答,其自己说是对薛辉的提问有一定的曲解,才这样回答的。因此,坚持公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被告人薛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补充吗? 
  
  [被告人薛辉]:没有。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 
  
  [审判长]:双方意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会充分考虑,现在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二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薛辉]:没有。 
  
  [被告人陈九金]: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另行宣告。把二被告人带下去。(法警带被告人下庭)  

 

 

公诉人正在宣读起诉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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