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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2-29 13:20:35   浏览次数:283

 

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律发通〔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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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六届全国律协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决定,开展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律师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展示我国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律师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更多的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评选机构
 
  全国律协成立双优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各地律师协会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全国律协、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单位的相关同志组成(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成立相应的双优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开展。
 
  四、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全国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重新参加此次评选。
 
  五、评选数额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实行限额制,共评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100家、全国优秀律师100名。
 
  全国律协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统计数字核定各地区推荐数额(具体数额将另行通知)。
 
  六、评选程序
 
  双优评选按照“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完成“初评、审核、公示、推荐”工作;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完成“评定、公告”工作。
 
  (一)申报阶段(2008年3月31日前)。参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依据双优的评选标准和要求,自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双优评选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准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做好评优活动的宣传工作,鼓励、号召本地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踊跃参评。
 
  (二)初评、审核阶段(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评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报标准和要求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公示、推荐阶段(2008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评选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申报者应当予以公示。通过公示一方面接受业内外的监督,另一方面进行公众投票。各地评选机构应当根据社会评选、评委会评定等多方面的考量结果进行排序,并严格按照推荐数额的要求,优中选优,确定推荐名单(含排列顺序)。推荐名单需再次公示后方可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
 
  (四)评定、公告阶段(2008年7月31日前)。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评选机构报送的候选者评选材料进行最终评定后,授予《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七、材料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附件二)、《全国优秀律师申请报告书》(附件三)中材料目录的要求,仔细审查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电子文本和照片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文本格式和照片尺寸上报,如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做好候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的材料审核及上报推荐工作。
 
  八、评选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双优评选活动要在司法厅(局)的指导下进行,依据全国律协制定的有关双优评选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双优评选活动方案,认真做好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等项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2.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制定的双优评选标准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推荐、民主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优中选优,宁缺勿滥,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3.结合双优评选活动加强律师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在评选活动中,通过公示、新闻媒体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等形式,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机关推荐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建立地方党政机关人才培养的基础素材资料和人才库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律协会员部
  联系电话:(010)84020228、84020215、84043207
  传真电话:(010)8402022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2A
  邮政编码:100007
  电子信箱:huiyuanbu@acla.org.cn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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