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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手续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3-06 12:49:46 浏览次数:570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包括裁定,下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我院起诉。但在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中,起诉必须提交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代理手续,而这些公证、认证程序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办妥,故起诉可能因手续不全而不被受理。而办妥程序后再起诉,则可能已超过30日的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这个问题,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及时提交。
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内容仅为咨询性意见,不具备法定效力。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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