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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拒绝变更售房条款 法院判决返还订金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3-10 11:15:19 浏览次数:198
房地产公司拒绝变更售房条款 法院判决返还订金
2007年10月7日,刘某向厦门海沧区一房地产公司预购一套期房,并支付2万元订金,双方约定于10月20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周后,刘某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公司,被房地产公司拒绝。
刘某遂提出不再签订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2万元订金,房地产公司以刘某未按约定签订合同、违约在先予以拒绝。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对售房合同部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就买卖房屋未达成合意,买卖合同未成立.故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订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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