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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知识产权审判新举措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3-10 11:25:38   浏览次数:126

 

聚焦知识产权审判新举措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各个领域的规定更加具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更加规范。

  出台司法解释指导知识产权审判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最高法院及时出台了20多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对于植物新品种案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前临时措施等,都进行了规定。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将便于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

    司法救济力度加大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引起的损害等,都要由侵权人负责赔偿,以增加侵权成本,提高对被侵害人权益的保护。要通过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赔偿数额。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机制。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即将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由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等,都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监督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决定细化了申请再审的理由,明确了审查处理程序,有利于解决“申诉难”问题。全国法院要以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

    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激增的挑战

    2001年到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特别是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给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能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各方面的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和具体案件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司法公正。处理本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关系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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