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
当事人如何确定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3-27 21:30:33 浏览次数:313
当事人如何确定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篇:当事人可以因哪些事项提出回避请求? 下一篇: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Copyright ©2012 品牌法律咨询,尽在律师110-涉外离婚、继承纠纷、侵权索赔、房产争议、劳资纠纷、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 Powered by LingCms 版权所有 © 2005-2012 Lingd.Net.. |
:0756-3618812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3楼
珠海:拱北花苑新村1栋1A2楼
-公益普法 服务社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