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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4-07 20:39:38   浏览次数:810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身份。
   
    2.正文。
   
    写明:第一,申请事项;第二,申请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证人,则写明保证人身份;第四,写明保证的具体内容。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机关的名称;第二,申请人、保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
   
    4.最后,要求注明提出该项申请的年、月、日。
   
    二、格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案的犯罪嫌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 (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厂工人,住本市××路××号。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涉嫌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区看守所。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市××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签字)
    
                                                                                                          保证人:C(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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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包庇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无证照非法经营、
冒充政府事业单位、从事演出洗钱诈骗、造假偷税犯罪的九个拷问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2)
一、“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公然存在的合法性?
    厦编委厦编(1985)072号文件在1985年就将“厦门市演出公司”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而王鹭佳却从1993年起至2008年9月份(有“市演出公司”专署网站http://www.xmyanchu.cn/,0592-114厦门查号台及黄页电话簿为证)一直在以“市演出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形象包装、广告宣传、开展演出经营业务,这个虚幻的“空壳单位”堂而皇之的存在合法吗?
二、“市演出公司”公开进行经营运作的合法性?
厦门市**局厦文字(1985)087号档呈文给市编委一份拟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报告,但厦编委的厦编(1985)072号档批复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并没有批准及允许其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的请求,而实际上“市演出公司”则反客为主,完全取代了市演出管理处(该处在十几年中就是一个装饰性的摆设)铺天盖地的大肆包装炒作“市演出公司”,并用其大手笔的操作了几百演艺活动,那么“市演出公司”这样一个怪胎公开进行经营运作合法吗?
三、市**局准许王鹭佳持有、使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公章签约经营的合法性?
厦编(1985)072号檔在85年9月6日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证明“市演出公司”的印章已经作废?应该上缴主管部门进行销毁处理,但市**局却把这枚已经作废印章交给了王长期非法持有,并使用它违法经营、敛财牟利(与福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作人签订了几百份经营性质的合同/协议),这合法吗?
四、市**局允许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无证无照操作营业演出的合法性?
厦编委明文“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但市**局却丢掉了市演出管理处(没有使用此处手续开展过任何演出业务),而是专门使用“市演出公司”来操作各种演出活动,并特许给王用于从事非法演出经营、方便其个人行骗敛财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合法吗?其主管领导是否应该承担渎职责任?
王鹭佳及市**局都异口同声的说“市演出公司”是事业单位,但80年代末期国家就有政策规定,政府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制度(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市**局下属的市电影发行公司、歌舞艺术剧院、鼓浪屿音乐厅等文化事业单位都有注册办理事业法人登记证,有税务登记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有银行开户账号等正规化的文化营业许可手续。而“市演出公司”却始终是在“无证、无照、无户”的状态下操作着非法营业演出活动,这合法性?
五、“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收入的合法性?巨额演出所得利润去了那里?
“市演出公司”虽然是个空无、虚幻的“单位”,但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却运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商演活动,非法经营所的高达一个多亿元人民币,它的违法经营收入合法吗?该“单位”非法所得的巨额演出利润都去了那里?
六、市**局为王鹭佳出示与案情不符的伪证、保护涉嫌案犯行为的合法性?
①福建省编委的闽编(1984)093号档,省编委抄送给省文化厅,关于省演出公司”改为省演出管理处的批复,其与“市演出公司”无证/无照/无户非法经营牟取、从事演出诈骗犯罪的举报/报案主题内容毫不相干、毫不符合;
②厦教科文1984第004号文件显示,批复曾经设立过“市演出公司”;
厦文字(1985)072号文件显示,市**局呈报给厦编委的报告请示拟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对外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但厦编(1985)072号文件显示,厦编委只同意“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但没有批准同意对外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请示。也没有提及保留“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机构;
③厦编(2003)058号文件显示,决定撤销市演出管理处,仍然没有提及到“市演出公司”。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印章处理登记表”证实2005年6月22日当场销毁的两枚公章,都是市演出管理处的印章。但我们搜集的证据是“市演出公司”的作废印章在2005年之前都一直在非法营业使用,而且至今完好无损的存在着,没有上缴主管部门进行销毁处理。这合法性?
王鹭佳及市**局都试图用市演出管理处来混淆视听、隐身藏匿“市演出公司”违法存在、非法经营、演出诈骗洗钱的事实真相,王用“公章不是我刻的”、市**局领导用“我上任以前就存在”、“那个年些事业机关不太规范”等狡辩脱辞来避重就轻、置换概念、偷梁换柱、蒙混过关,这种证据合法吗?
我们举报报案的是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非法使用作废单位印章/违法搞演出经营/诈骗钱财……但市**局却试图用市演出管理处与“市演出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及“市演出公司”是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障眼法,来掩盖、隐瞒王鹭佳诈骗敛财的犯罪真相,公然出示“市演出公司”为事业单位、王鹭佳为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等与本人举报/报案诉求核心主题内容完全不相符合的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无证/无照/无户从事商演经营、制造假账、偷税漏税、非法持有使用作废“单位”印章/大肆公开签订营业演出合约协议/运用“演出洗钱”违法获利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置询、干扰地方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为王的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案犯的保护伞的行为合法吗?
七、王鹭佳及“市演出公司”进乎“完美”的形象包装、业务宣导的合法性?
王鹭佳邀请了多家媒体(在不知晓其实情真相的状况下)为其本人及“市演出公司”撰写了多篇“歌功颂德”、“树碑立传”的宣传文章,“公司”有设计制作了精美的专署业务网站、在0592-114厦门电信查号台可查寻到“市演出公司”的“单位”号码,在厦门黄页电话簿也能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这种在无证无照无户的情况下以假充真、瞒天过海的形象包装、业务倡导、公开经营合法吗?
八、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获取巨款收益来源的合法性?
王经常佯装可怜,得便易又卖乖的说自己掌管、操作着市**局下属的四个单位(指“市演出公司”、艺术广告公司、鼓浪屿音乐厅及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却只拿一份3000元的月工资,好命苦啊!但只拿月薪3000元的王鹭佳却拥有几套私人产权的大套商品住房,驾驶高档私家汽车,每年支付几十万元的费用供子女出国留学,并周游于世界各地、旅行观光游玩……这些高额消费支付的巨款来源合法吗?
九、文件中所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政策依据合法性?
文件中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说法,它的事实依据/政策规定、实行范围及实施权限是什么?“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就可以在十几年里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国/地税务登记证、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有银行开户账号的状况下操办近400场次商演经营活动,把王鹭佳炒作成为当地的“文化名人”,把一个虚无缥缈的不合法规的虚幻“单位”包装成了“品牌公司”,并大摇大摆的大办营业演出活动、大搞文化艺术诈骗、大把捞取非法经营利润(这也就是王鹭佳一直不愿意放弃“市演出公司”的原因所在,因为隶属于市**局的“市演出公司”这块牌子着实是太好骗钱诈财了,而且又可以骗到大额钱财之后就躲藏在市**局的“大红伞”下逍遥法外,使得任何机构在面对此案件与涉嫌案犯时都无人敢抓、无人能查……)这合法吗?
但我们受害者相信中国共产党党纪的尊严、相信人民政府的权威、相信各级领导干部的睿智,亦相信国家法律的庄严神圣、公平公正。更相信广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
119.27.176.143 on 2008-12-13 00:11:42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解剖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非法进行演出诈骗/文化造假洗钱的操作内幕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3)

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操作商业演出的文化洗钱方法
王鹭佳以市**局为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行骗的招牌,用“市演出公司”是专业文化经纪机构当金子招牌来挂羊头买狗肉,把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当成割肉的案板(即走钱的管道),每单业务经过“※※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美铭文体公司”等由自己本人/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的“马仔公司”进行逐块分解,刀刀切割各项费用(例如:活动赞助费、策划设计费、广告宣传费、演出制作费、演出地接服务费、演出报批手续费、演出票务代理费/票房销售提成及合作演出股金等非法所得,并大肆制造假账进行偷逃税款……)之后再最终把脏钱回拢到自己的口袋里。这便是其赤裸裸的演艺诈骗、文化洗钱操盘手法……
从王鹭佳对“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经营业务的宣传介绍中了解,王鹭佳从93年起使用这个空壳“公司”(至今)及使用作废单位公章(结止至2005年前夕)违法从事演艺诈骗活动牟利诈财,无证无照无户的非法经营长达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各类商业演出/文艺比赛活动,非法演出经营诈骗总案值高达1.2亿元人民币左右,偷逃税款约在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附带“马仔公司”伙同诈财分赃
附属在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后面被其戏称为“马仔公司”的有两批队伍,第一批是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有正轨营业手续但被王鹭佳完全架空操纵的公家企业组成,第二批是天视文化公司、智尊广告公司、东方美铭文体公司等有营业手续由王鹭佳自己/家中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全权掌控的私营公司组成。在用“市演出公司”这个虚假空壳“企业”寻找演艺服务过程中,如遇到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局等政府机关团体的演出业务(不宜用私营公司接盘操作,必需用公家企业出现)时,就先把所谓市**局直属经纪“公司”的说词作为幌子挂出来蒙蔽政府部门,用 “市演出公司”牵头附带公家企业进行签约,借“公企”户头收取服务款项,其后再用私营公司来分解、切割其活动内容中的各种专项细目费用……而当遇到工商企业单位客户时,就先用“市演出公司”的“业绩”去吸引争取客户、洽谈承接业务,然后,索性直接让私营公司与之签约接单、执行操作、收钱获利……
119.27.176.143 on 2008-12-13 00:10:47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厦门文化洗钱名人、商业演出骗子王鹭佳
自欺欺人、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妄图用民事诉讼掩蔽他的刑事犯罪]
我的文章不是王鹭佳所税凭空捏造/指名攻击,而是揭露他见利忘义、不将诚信伪君子丑陋嘴脸和蒙蔽诈骗、洗钱敛财等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我也同时向地方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机构同步举报与报案,但由于案件年限跨度较长、涉嫌犯罪分子手段高超、案情十分错综复杂,加之有厦门市※※局作为保护伞,袒护包庇涉嫌案犯(该局提供与案情不符实的伪证、干涉公安司法办案,为王开脱罪责)等原因所致,其案件一直是在调查取证之中。
王鹭佳以“厦门市演出公司”虚假单位作招牌、以合作共利(邀约我加盟协作)为诱饵,坑骗我独自投资创办公司、利用我来承揽下来演出业务后又强行侵吞/占有了巨额合作款及多年讨债王始终抵赖不还是此矛盾起源。我网上举是以实名举报王违法使用作废单位印章、公然冒充政府事业机构、无证照非法从事演艺经营十余年、大肆敛取企事业客户钱财、制造假账偷税漏税等犯罪事实的揭发内容,法院的“名权”判定(我已上诉中级法院)难道是你王鹭佳文化洗钱有理、偷税漏税有功、演出诈骗无罪的挡箭牌吗?受骗人要向诈骗者支付赔偿吗?受害人要对犯法者赔礼道歉吗?我是在受到王鹭佳的欺诈愚弄、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在网上暴光的,其目的是通过暴光引起社会共鸣,借助舆论导向引起各级政府重视,监督法律行为公正,排除后台包庇袒护干扰,加速司法调查公安办案进程,同时,警示人们不要再受非法经营皮包公司的蒙蔽欺骗,以免遭受侵害、蒙受经济损失。
王鹭佳是用文化艺术“包装”起来的恶人,他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到处招摇撞骗、非法经营获利,是把“直属事业文化机构”当幌子欺世盗名的演出骗子。由于他做人出尔反尔、不讲诚信,处事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常以蒙蔽欺骗、巧取豪夺等恶劣的流氓手段欺诈业界同行与合作人,在厦门文化界及同行业当中口碑很差、公愤极大,而因其长期以假充真、媚上欺下、欺行霸市、结党营私及贪赃枉法,在厦门文化系统内部及业界早已是臭名昭著、声名狼藉的形象了,所谓负面影响不是别人给他造成的,而是他自食其果、自作自受、咎由自取。我的举报拆穿了他“福建商演第一人”的美丽神话,暴露他“文化洗钱”的操作内幕,说出了许多人想说而一直没有说出口的诈骗隐情与实话(“商演诈骗第一人”),揭露了王违法使用废章、冒充事业单位从事演艺造假、无证照非法经营演出操作文化敛财、制假帐偷漏税的犯罪真相,让自吹自擂的“三栖达人”成了名不副实的“三无达人”(无证/照/户)。因此必然使其穷凶极恶、不择手段进行报复性的反扑,王鹭佳前者的公安报案“指名攻击”和此翻的“名誉权起诉”就是想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为其早已破产了的信誉和身败名裂的名誉寻找一根“救命稻草”,尤其是为那些不了解他底细的网友们找到一个可以扭转败局的“处理结果”,那便是先向公安报警告“指名攻击”(但市公安局已撤销了区分局原来的不当处罚决定,使他这个无耻之徒缺少了一块的掩人耳目“遮羞布”),再来法院起诉“损害名誉”,以便迫不及待的在网上用“特此周告”等的方式来掩耳盗铃,企图一叶障目,而如今的一审判决恰恰是王鹭佳利用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借以粉饰自己、掩盖文化洗钱丑闻及演出诈骗犯罪行径的一块良好的“遮羞布”,但我坚信庄严而神圣的中国法律是不会被王鹭佳利用来充当弄虚作假,搞歪门邪道的“工具”的。
应该说王鹭佳还有一块哗众取宠的“遮羞布”可以借用的,那就是他异常期待未来的二审法院的判决,竟管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遮羞掩丑的“广而告之”十分滑稽、可笑至极,但他宁愿自欺欺人的相信这种拙劣的“表演”能够描白自己,其实反而欲盖弥彰露出了马脚。王鹭佳不可能在厦门永远的一手遮天、逍遥法外,只要我活着,就会把举报/报案、拆穿/揭露你文化洗钱、演出诈骗及偷漏税犯罪的行动进行到底。王鹭佳侵吞别人钱财时不讲德行、不嫌丢人,而当丑行败露时却非常怕丑,极尽遮羞之能事(竟然用打电话给“搜狐”、“新浪”,以控告相威胁让其关了举报他的博客),忙不迭的到处发帖子告知大家举报者已被“处理”,来“证明”来自己的“清白”,把看客们当成无知的阿斗了。

王鹭佳是“超级演员”,可以假戏真作、以假乱真……
俗话说:谎言说了一百遍就变成“真话”了。“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厦门市※※局“直属文化机构”,“厦门市演出公司”和“厦门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一整套说词王鹭佳在十几年来重复了千万次,最后连王鹭佳自己都相信“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单位”是真的了。王鹭佳用公安部门处罚(经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现已撤消了原处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正在向中院上诉)的结果作为“由头”来证明姜※※是“捏造事实”、“攻击诽谤”,表白自己的皮包公司“是真的”、违法使用作废单位印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伙同洗钱诈骗敛财/制造假账偷税漏税都是“合法的”……
其实,民事判决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它不能成为王鹭佳一伙人自欺欺人、掩人耳目、隐藏逃脱敛财诈骗罪犯行径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姜※※曾是受骗上当的受害者,他在网络发几个帖子就是“攻击”、“侵权”了,他王鹭佳用作废印章无照非法经营十年、诈骗敛财高达亿元、偷漏税款数千万元人民币却无人查处法办,而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厦门市※※局主管领导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犯罪、提供不实伪证、干涉司法调查、阻挠公安办案、包庇涉嫌犯罪却无人追究责任。但我们坚信这种情况应该是暂时的,我们相信党组织、相信人民政府、相信上级领导、相信国家法律......一定会将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枉法贪赃的诈骗犯罪分子作奸犯科。

厦门文化之耻——“演出名人”王鹭佳洗钱诈骗记
(求助于媒体、律师、法官和广大网友)
作废印章用十年,
公然造假捞大钱,
无证无照搞经营,
阴谋诈骗胆包天。

瞎拍乱照充大家,
滥开博客装高雅,
“特此周告”遮臭事,
“网站”改名露虚假。

附庸风雅似人样,
无德无才臭皮囊,
本性贪婪弃廉耻,
心灵龌龊如蝇蟑。

“空壳品牌”挂羊头,
“私人马仔”分割肉,
以假充真蒙客户,
谁在幕后黑钱收。

皮包公司成本薄,
非法演出利润厚,
愚弄社会股掌中,
制作假账把税偷。

百场活动创奇迹,
厦门巨骗谁能抵,
商演敛财第一人,
专坑朋友丧天理。

“演艺专家”本流氓,
“时尚人物”靠装潢,
媚上欺下阴阳脸,
横行鹭岛太猖狂。

“两块牌子”障眼法,
“一套班子”瞒天下,
“直属机构”作伪装,
“事业单位”是谎话。

“三无”达人魔力大,
“法官”犯法难捉拿,
不符文件挡箭牌,
公安税务谁敢查。

主管机构赐特权,
非法获利上亿元,
玩忽职守该问责,
渎职犯罪法从严。

堂堂政府一机关,
姑息养奸合伙贪,
伪证充当保护伞,
干扰司法设阻拦。

文化丑闻真肮脏,
演出骗子甚嚣张,
朗朗乾坤指日待,
奸贼终将落法网!
119.27.179.112 on 2008-11-15 12:03:02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文化诈骗为何就不犯法呢?
{求助媒体调查采访}

举报信
(揭露演出诈骗巨案)
尊敬的各位党政领导/媒体机构负责人:您好!
“厦门市演出公司”在85年就经“市编委”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从93年起厦门市**局领导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在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事业、非社团、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情况下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进行违法经营演出,到处签订合约诈骗钱财,大肆造假账偷漏税,非法牟利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场各类商业演出,非法经营所得案值高达亿元之多,偷逃税款几千万元左右……王鹭佳多次十分狂妄、气焰嚣张、仗势欺人的说:我在区法院呆过十年,懂法律,我是“软诈骗”,你们拿我没有办法。我在市委/市政府、公检法及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和执管部门都有关系,并有厦门市**局做后盾,你们谁告我都不怕,因为市**局不会也不敢把我抛出去。另外,我曾经用一把锋利的匕首捅杀了7个人,你最好不要惹我。
“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寄生在厦门市**局机体上的一个异型怪胎,王鹭佳用此“公司”操作违法经营诈骗活动是在公然挑战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游戏政府的行政管理法规(藐视国家法律规定)、愚弄政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玷污和亵渎政府职能部门神圣的执法尊严。“市演出公司”这个畸形产物的存在,对于厦门文化艺术界来说是个荒唐至极、令人耻笑的文化丑闻,是失信于民众的渎职犯罪行为,更是这座文明城市的耻辱。市**局作为行业系统主管机构,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市场监督/稽查,行使取缔查处无证照商演经营和规范其营业性演出市场行为,不曾有效实施其行政管理及履行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反而是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知情/许可其违法经营演出、指使/怂恿其以假充真、默认/放纵其行骗诈财,致使这个虚幻的机构非法持有使用废弃印章、违法从事演出经营的诈骗“公司”竟然在该局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肆无忌惮的“生存”了十几年之久,并在该局的姑息养奸、藏污纳垢之下轻松从容的赚得金银满锭、脑满肠肥,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对此应负有监督疏漏、管理失职的重大过错,对于非法提供给使用废弃印章从事违法商演经营/诈骗巨额所得/偷漏税款的帮凶行为要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渎职犯罪责任,更应该对全社会尤其要对所有被王及此“公司”诈骗的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合作人有个交代。
可在王鹭佳商演欺诈事件败露之后,该局没有进行自检自查、纠偏改错,反而滥用职权为了自保而死保王鹭佳,不遗余力的掩盖隐瞒王的诈骗真相,公然以该局名义挺身而出向各方公开出示“市演出公司”为正规事业单位的不实文件(甚至大包大揽的出据证明说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在该局授权、监管之下进行的)等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非法持用废章公开签约/无证照违法经营/用文化洗钱/造假偷税/演出诈骗/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我们试问:“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十几年来近400场活动上亿非法获利部分是你市**局公家得到了,还是王鹭佳与主管领导私吞分赃了?),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质询、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包庇袒护王鹭佳,为其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涉嫌案犯的保护伞。甚至让本局科室干部对外释放烟雾(说举报人和王鹭佳是一起合作的铁哥们,他们是因“分赃不均”而产生内部矛盾继而进行互相攻击,没几天又称兄道弟一块喝酒了……),以表示此案和本局无关,暗示各部门不要介入案件的查办事宜。由此,我们置疑该局的个别主管领导与王鹭佳有互相勾结/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为虎作伥/伙同诈骗/贪污贿赂等参与犯罪之嫌疑。因此才使得王鹭佳这个用文艺“包装”起来的亿万巨骗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能查、无人敢抓……这让所有受骗者无法接受,亦让全体公众不能接受。
厦门市**局向政府部门及公安司法机构提供了几份与此案情完全不符合的证明文件,其中有:省闽编(1984)093号、厦编(1985)072号及厦编(2003)058号。企图用“市演出公司”与厦门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障眼法去置换概念、避重就轻、偷梁换柱、蒙混过关,来推卸责任,为自己的失职渎职寻找借口。王鹭佳则用“市演出公司”是市**局是直属文化机构作为挡箭牌,说他“曾是厦门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他“做过几百场演出怎么可能是假呢?”、“印章是**局交给他的”,举报人是在“凭空想象、捏造事实、攻击诽谤”及他有公安分局、一审法院对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名誉侵权”判决书等说词去搪塞对其调查的政法部门、吓退欲采访的媒体机构,妄图用民事诉讼掩蔽他的刑事犯罪,借以混淆视听、瞒天过海、掩人耳目、金蝉脱壳,来藏匿诈骗罪行,逃脱法律的制裁。
今再次向政府机构举报/公安司法部门报案/媒体报料,希能排除市**局袒护包庇诈骗犯罪的干扰,深入细致侦办查处此案,严肃问责市**局主管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放纵怂恿诈骗/提供不实伪证/干扰公安执法/袒护包庇犯罪的党纪、国法责任,严加惩处王鹭佳的违法经营/经济诈骗/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当前,王鹭佳一边销毁“市演出公司”的犯罪证据一边更加狂妄嚣张在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向公安分局报案(指名攻击,经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厦门市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原决定)、区法院诉讼(名誉侵权,本人也正在上诉之中)的方式图谋阻止本人报案揭发他演出诈骗、造假敛财犯罪的行动,干扰本人举报拆穿他文化洗钱、偷税漏税违法的进程。但我们相信共产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各级领导,更相信国家法律能拨乱反正,使其真相大白,一定会将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枉法贪赃的诈骗犯罪分子作奸犯科。注:本人有王鹭佳用作废印章签订合约、非法从事经营行骗诈财确凿证据,将会全力配合侦察取证/采访。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红志
电话:0592-8800551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119.27.179.112 on 2008-11-15 12:02:13 引用此文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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