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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5-14 10:17:50   浏览次数:1069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形成上升的趋势,且劳动争议案件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发展。用人单位如何承担好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达到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目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将着重阐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如何举证。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当中,用人单位承担类似于民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劳动者告用人单位,比如告用人单位拖欠其加班费、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拖欠劳动者的加班费或拖欠劳动者的加班费不是劳动者所提出的金额及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用人单位应如何举证

用人单位应如何举证,首先应解决的是用人单位有什么证据可以提供,这就涉及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应注意证据的搜集,以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证可举,分以下几方面阐述:

(一)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证据

该阶段,用人单位应注意搜集、保管,劳动者的应聘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应聘所需的证件(均指复印件),保管这些证据的目的是,有部份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劳动者是提供虚假的应聘材料应聘并以此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这类型的证据对用人单位受欺骗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 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证据

1、            员工平时违章违纪的证据

目前,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均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困惑,即劳动者明明是违纪了,但劳动者不进行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举证。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罚,首先,用人单位应保证其所制定的员工手册内容、制定程序是合法的且劳动者是知道员工手册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必须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因此,用人单位务必将所制定的员工手册,提交职代会或工会进行讨论,并保留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员工手册的证据,比如职代会或工会召开时的会议记录且让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另外,员工手册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还应履行向劳动者公示的手续且应让劳动者作出书面确认,确认其知悉员工手册的所有内容并且自愿遵守。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后,用人单位才得以援引员工手册的规定以证明其是依据员工手册的第几条对劳动者作出处罚,证明其对员工的处罚是有据可依的。

在解决上述问题后,用人单位往往又会碰到另一个问题,即劳动者明明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但劳动者就是不愿进行书面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保留证据。建议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应将员工的违纪情况提交到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并由职代会或工会对劳动者的违纪事实进行确认及对劳动者依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何种惩处进行表决。日后在与该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则可提交职代会或工会的会议记录作出证据,以证实劳动者的违纪情况。在案件审理的当中,也应申请职代会或工会及其它知悉劳动者违纪情况的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用人单位在取得上述材料后,均可向该材料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以证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2 工资支付方面的证据

   在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劳动者均会提出用人单位拖欠其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这要求用人单位保管好工资支付方面的证据。分以下几方面阐述: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账册,用人单位应至少保管两年,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发放证明应至少保管两年。

2、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应让劳动者对工资条进行签收,此举可使用人单位举证证实,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多少,加班费如何支付、是否足额支付等情况。同时,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劳动者签收的工资条也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之一。

3、保管劳动者的考勤记录,该记录可作为计算劳动者工资、加班时间、加班费的依据,在涉及至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同时,如劳动者是存在旷工情况的,而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处罚,该证据也是这类型案件用人单位所必须提交的证据。

4、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及向劳动者结清工资,因此,工资的签收证明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证明也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缺少的证明。但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愿意进行签收也不愿意领取工资。发生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者在应聘时或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所提供的住址证明,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劳动者寄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让劳动者前往公司领取工资,但必须在特快专递中注明文件的名称(比如可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通知”),这样一来,可防止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提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及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及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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