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全程法律服务推介书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6-04 11:05:30 浏览次数:593
目录
一.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 知识产权维权思考
四. 知识产权维权之路
五.知识产权维权 专业证据调查
一.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1著作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商号权
5.地产权标记
6.工业版权
7.商业秘密权
8.反不正当竟争
9.其它知识产权
国内知识产权体系
1著作权
2 商标权
3 专利权
4商业秘密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6植物新品种权 7地理标志权 8商号权法律制度 9反不正当竟争 10 科学发现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 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 侵犯了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专利权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或行政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2、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或行政许可;3、有实施他人有效专利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均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或行政许可,且为生产经营目的):
1、制造专利产品;
2、使用专利方法;
3、进口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销售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使用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7、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2) 擅自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3) 高薪、利诱、收买,获取商业秘密;
(4) 利用窃听手段,截获商业秘密;
(5) 利用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6) 搞联营骗局,套取商业秘密;
(7) 招聘离退休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8) 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商业秘密;
(9) 从计算机软件中窃取商业秘密;
(10) 明知违法所得,还要使用商业秘密;
(11) 从废纸中收集商业秘密的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法商(一)非法利用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法。商是指侵害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商
(二)非法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法。商具体表现为:
(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号﹑植物新品种权号或者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标志﹑品种权标志;
法商(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号或者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标志;
法商(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号或者其他植物新品种权标志;
法商(4)生产或者销售上述3项所标志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法商(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法商(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植物新品种权品种误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行为法。商
假冒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地理标志的质量表示功能和其所承载的商业价值,使它成为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合法使用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它也因此成为侵权假冒行为损害的对象。
(二)个别商品生产者将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为商标或当作商标使用。
(三)将地理标志用作商品通用名称。
(四)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从而侵犯特定地理标志权的行为。
商号侵权行为。
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三. 知识产权维权思考
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知识缺乏显示出的无知
案例1:
青岛A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工程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技术企业。生产的聚乙稀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被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命名为“中国绿色建材”其注册的“XX”商标二000年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产品畅销全国并销往国外,在国内一些重点工程使用该公司产品,均被评为“优良”建材。该企业经过“ISO质量体系认证”被评为山东行业“三十强”消费者放心满意产品,和其他荣誉奖项三十多项,并被中国消费者协会列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2005年夏天该企业在济南市场上发现了假冒“XX牌”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并在报纸上登载“近期在消费市场上出现假冒我公司生产的《XX》牌防水卷材的现象,为避免给广大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公司郑重声明谨防假冒”的声明,后来该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找到我,询问有关维权的事宜,我对他们前面采取的措施作了一些了解。他们的维权行为令我感到十分好笑,该公司业务人员对我说:我们在XX单位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假冒我门公司商标的产品,我们立即找到该建设单位,向他们提出严整交涉,并警告他们要将他们告上法庭。该建设单位的领导立即向我们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一定购买我们的产品”说完后该业务人员还一丝得意。我一片茫然。
被侵权企业是商标侵权的受害人,消费者和客户也是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双方均有权追究侵权企业的侵权责任,并索赔,可是他们却一方拍桌子,另一方道歉。该案例说明他们根本不懂知识产权如何维权,向谁维权。
案例2:
2005年春天,我的2个工作人员在一次业务活动中接触了济南一家专业生产户外灯饰的民营企业,该企业设备精良,员工业务素质较高,该企业有专业设计人员几十人,企业投入大量的经费开发新产品,新产品不断更新,该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行为使企业在该行业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该企业研创并开发了装饰景观灯,庭院灯,道路灯,高杆路灯,草坪灯等五大系列,近1千个品种规格,并申请了十六项外观设计专利。在业务接触过程中。我们的业务人员得知该企业的专利被多家同行企业仿造。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宣传,该企业经理邀请我去谈谈。一天我抽出时间去了该企业,进了办公室后,进入我视线的是墙上用铝合金相框镶好的齐齐整整的二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经过交谈我发现该企业专利开发和申请较早,资金投入也很大,发现专利被仿冒,不是采取措施维权,而是更新换代,不断推出新产品。我问该企业经理:“为什么不采取措施维权?该经理回答:“没有把握、诉讼太难、花钱太多、没有精力,不如搞开发、搞生产。”我向其宣讲了我们国家最新公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维权方法,甚至跟他说明,进行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都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该经理仍是无动于衷,并叹说:|我算是作贡献吧、或者叫培训基地、或干脆是黄蒲军校吧。”
后来我了解到该企业申请的专利竟然都不交纳年审费。把精心研究的技术当成一文不值的装饰品,我脑子里闪过“叶公好龙”的画面。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用黑瞎子掰苞米的方法,掰一个丢一个,最后将会失去自己的竞争优势,被恶意的竞争对手蚕食贻尽,被挤出市场,倒闭、破产、关门,留给人们的是一串悲哀的记忆。有的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或付出较高的价格购买的商标或专利,苦心经营,精心设计包装,投入不菲的资金打开市场,其产品逐渐被消费者认可购买,可是仿冒侵权的产品也铺天盖地的出现,企业惊慌的发现自己苦心积虑开发的市场被仿冒的产品占领,自己陷入围城之中,急忙组织反击,采取措施不当,收效甚微,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巨大,于是大声呐喊,到处惊讶,令人同情。
案例3:
2005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了一份2005年3月28日的《经济观察报》登载的一篇“东阿阿胶”被假冒,市场被侵占,情况之严重,企业之焦虑,维权之艰辛的情况。后来我在网上查看了关于该企业的简介: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阿胶及其系列产品的生产企业,该企业创建于1952年,1996年“东阿阿胶”阿A股股票在深圳上市,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发展至今,已成为拥有8个成员企业,3个生产分厂,生产中成药,生物制剂,保健食品,医疗仪器,药用辅料等6个门类,40余种产品,年生产能力18000吨,阿胶年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5%和90%以上的现代化企业。该公司原料纯正,质量上乘,品牌含金量级高,“东阿”牌阿胶在阿胶制品中唯一3次荣获国家金质奖、唯一荣获传统药“长城”国际金奖、唯一被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产品”,“东阿”牌阿胶通过国家原产地登记注册。“东阿”牌商标被认证为中国驰名商标。
如此一个获此诸多荣誉的金光闪闪的,享有较高市场声誉的全国驰名“商标”产品。不被仿冒,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能的,仿冒成灾,并且十分严重。《东阿阿胶遭遇围城之困》一文有一段文字介绍,可见侵权的严重程度:“为了清理假冒伪劣产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无奈之下,长期指派了8名员工分四组进行维权工作。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一年有关部门就在市场上查处了237吨假冒“东阿阿胶”品牌的产品,而当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费用开支也达到了80万元。”
从网上查一查,看一看,知识产权维权,呼声之高,机构之多,不胜枚举,可是看到报道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企业,要么是企业家对被侵权只是苦不堪言,表现出一脸的无奈,视维权为畏途,什么取证难,保护难,防不胜防,成本太高,企业承受不了等等,同时也看到侵权企业为所欲为,猖狂之级。如:江苏龙达集团转移印花纺织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描述到:“龙达公司每月都出新产品,新产品出来以后,仿冒产品最快3天就出来了。仿冒实在太厉害了,公司一度不出新产品,仿冒者居然给公司打电话,询问“为什么不出新产品,我们还等着模仿呢!”
有报道称:山东的一项全省调查表明50%的高薪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只有不到20%的被侵权人选择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侵权之严重,维权之艰难,令人扼腕。
四. 知识产权维权之路
前面谈了知识产权的许多维权之难,维权之艰的些事例,下面这个例子则足以鼓起知识产权被侵权企业的信心,无异于一缕春风迎面来: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长城”牌葡萄酒“长城” 商标维权案。
“长城” 牌葡萄酒是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连续多年葡萄酒产销量和市场综合占有率位居中国葡萄酒行业首位,“长城”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行业唯一授权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
产品远销法、德、英、日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中国出口名牌” 和国内销量第一的殊荣。
2004年9月,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粮集团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取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所有的“长城”牌葡萄酒的商标的充分证据,将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
200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等法律程序,判决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中粮集团15527479元。
这场商标侵权官司,启示我们,打赢官司的长城葡萄酒,保护了自己的商标,维护了自己的品牌,夺回了被侵占的市场,而这场商标侵权案,长城葡萄酒仅支出调查经费30万元。清理了市场,获得了收益,实在是爽。
现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四法十条例及诸多司法解释:
四法:
1、《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出版管理条例》
5、《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专利侵权赔偿规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量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于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赔偿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知识产权维权 专业证据调查
我们拥有一批胆大心细、整体素质较高、专业技术较强,观念超前、业务熟练、硬件丰富的,手段多样化的复合型专业精英人才,我们的业务是诉前调查、专业取证,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1、企业的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证据调查;
2、企业的专利专用权被侵犯的证据调查;
3、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证据调查;
4、企业的其他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证据调查。
二、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商业、专业、市场调查
▲1、假冒、仿冒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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