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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留20条短信证据终获胜诉

作者: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08-06-17 15:09:50   浏览次数:320


 【按语】 不论是否发生劳动争议,在日常的工作中,职工都应该注重保留自己所持有的用工资料信息。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有些员工能一张不差地保存多年的工资条,而有些员工却连最近几个月的工资条都未能保留。证据意识,应当贯穿于劳动关系存在的始终。(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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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投资咨询发展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不愿支付辞退女工的工资,把原公司会计兼出纳张女士告上法院。但张女士在法庭上,靠着双方往来20条短信信息,据理力争,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张女士2006年2月、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11日的工资2681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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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协保女工不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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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日,身为协保人员的张女士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至2005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3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务合同,张女士继续为该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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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公司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张女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6月,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自2007年5月11日起,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张女士对解雇无意见,但要求索讨公司拖欠的17个月工资3.5万余元。后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而公司却不服裁决,于9月起诉到法院,称张女士系协保人员,于2005年1月起与本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人员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张女士也未再继续上班,公司转而请求张女士以帮忙性质,完成一定工作量的会计兼出纳工作。当时公司经营已处在停顿状态,张女士每月只需抽两天,来公司做凭证及财务月报,认为双方不存在裁决的事实基础,不适用劳动法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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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条短信成为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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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张女士辩称劳务合同期满,虽未续签合同却一直在为公司正常服务。对公司辞退无意见,但要求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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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司角度讲张女士每月来公司两天作账,纯粹属帮忙性质,不算劳务合同关系,还提供短信信息证实,张女士手中持有公司财务账册。而张女士缺乏相关的证据为自己辩护,原劳务合同期满后就未再签署过,公司拖欠工资也一年多了。就在张女士为证据发愁时,突然想到手机里存有往来的短信信息,于是提交到法院。经审查在往来的20条短信信息中,有公司要求张女士把财务账务册全部作移交的要求,还认可应支付张女士报酬,但未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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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决公司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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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张女士系协保人员,与该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公司声称按劳务合同约定,张女士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却未提供证据。而合同到期后,张女士继续在为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供张女士是兼职工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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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关系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参照此前张女士领取每月工资3500元,但在诉讼阶段张女士愿意降低工资标准,按每月工资1600元计算,于是法院认定除有凭证证明张女士已领取工资外,对未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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