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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lawyer110   发布时间:2008-06-19 12:16:43   浏览次数:329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经营经常会遇到诸多法律风险。一些企业为此推行了CLO制度(英文Chief Law  Officer的缩写)。CLO的意思是企业的“首席法务官”,在中国习惯称为“总法律顾问”。
    近日,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北京市国资委在2005年底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2006年以来,市国资委在国有大型重点骨干企业中全面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在监管企业中普遍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两年多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结合实际,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北药集团等企业,总法律顾问以法律为武器深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为企业的改革保驾护航,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北药集团:法律工作实现四个转变

    北药集团是在北京市医药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9年成立的。2004年11月,北药集团吸引增量投资近12亿元,实现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整体改制。2006年,北药集团成为市国资委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后,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现依法治企的保障性工作来抓,取得了积极进展。

参与型→把关型

    原有的法律工作只是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没有对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和规范进行把关。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后,不仅强化了对诸如合同管理、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管理,而且更加重视决策程序的依法、合规。北药集团提出法律工作要做到“三不”:凡是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制度不能上会;凡是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合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予签字;凡是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重大投资、担保事项不能上会讨论。从而把法律工作的位置摆到决策与把关的角度,也实现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前移。

事务型→管理型

    原有的法律工作多数是事务性工作,未能从更深程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药行业近年来呈现出以下特点:国家反商业贿赂政策的加强,使医药企业经营过程中包括民事、刑事法律在内的风险增加,而“齐二药”、“欣弗”等事件表明,医药企业的经营中处处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医药产业的大环境使行业所有人都感受到遵纪守法的必要性,所以法律事务工作必须深入到企业市场销售、环境保护、质量控制、财务审计等方方面面的日常管理中。

封闭型→开放型

    以前法律工作就法律说法律的多,工作交流也大多局限在北药集团内部。国资委推行的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不但开阔了北药集团开展法律工作的思路,也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国资委举办的多次工作座谈会以及对外考察,学习到了许多兄弟单位的宝贵经验,有利地促进了法律工作由原有的封闭被动型向开放互动型转变。

总部为主→规范总部、指导全系统

    北药集团总部和所属各企业原有的法律工作很多时候是各干各的,块块比较多,没有形成有机的条块结合。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后,北药集团构建了规范总部、指导全系统的工作体系,建立起一个更加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初步实现了北药集团法律工作资源的共享,并明确提出各单位一把手是法律风险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


首创集团:关键环节设置法律监督节点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成立于1995年12月,经过十余年来的改革发展,首创集团逐步打造了以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行并购业务为核心的三大主业,首创集团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也日益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纵深。截至2007年底,首创集团总资产约730亿元,净资产约160亿元。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企业法制建设工作逐步得到深化和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基本建立了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设置了法律监督节点,有效控制了法律风险的发生。

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监督节点控制

    在投资法律事务管理中,集团确立了“法律部门审议制度”,集团所有投资方案、投资合同未经法律部门审议不得提交集团董事会决策。在合同管理中,确立了“审查会签制度”,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会签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得对外签署。上述制度不仅在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也已细化到集团的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和流程中,有效发挥了法律机构在过程中、在流程中、在重要节点上的监控作用。

法律风险防范的保障:决策前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和风险评估

    在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集团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在经营决策会议上就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法律可行性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就决策事项的法律风险独立发表评估意见的工作原则。在决策中履行法律论证程序不仅可以有效防范决策的法律风险,而且有助于强化决策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和程序观念,有助于带动集团各部门和各所属企业更加注重法律工作,在报送决策事项前事先做好法律功课。


金隅集团: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金隅集团是集水泥及新型建材产品制造、房地产开发和现代服务业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产业集团。2007年度,金隅集团营业收入完成129亿元,实现利润5.4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00亿元,净资产额近100亿元。
    金隅集团能够取得目前良好的发展态势,离不开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法律服务的有效支撑。在抢抓发展机遇的同时,集团领导十分重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效衔接

    在具体经济活动和对外交往中,集团领导十分注重听取法律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的意见,法律部门也始终坚持深入公司经营第一线,主动参与公司的投融资、资产业务整合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等经济活动。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金隅集团立足公司发展战略,把服务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和资产处置项目作为法律部门的核心工作。对于投资数额大、运作方式复杂、法律风险多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从项目的建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运作模式设计、法律文件起草、审核谈判、签约乃至合同履行,全程提供法律支持。对于投资数额和风险较小的项目,根据公司和业务部门需要,适时介入,严格执行合同审核制度和审核流程,把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有效衔接起来,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详实的依据。

法律顾问深入公司经营管理

    2007年,金隅集团法律部门全程跟踪服务重大项目28 件。通过全程参与重大项目运作,开展项目前期的法律论证、合作模式设计、尽职调查,参加合同签订前的商务谈判以及协助合同履行等不同阶段的法律工作,一方面更加准确地领会、把握和贯彻公司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战略意图,切实落实公司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及时充分地揭示了法律风险,降低了项目的风险成本,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了项目顺利运行。
    2007年,法律部门通过执行会审会签程序共对260余件合同进行了会审会签,有效集合了各职能部门的力量与智慧,增强了公司对风险的识别力和控制能力。
    与此同时,金隅集团通过建立实施重大诉讼风险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了集团和金隅股份总部对所属控股企业法律风险的实时监控,增强了集团的法律风险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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