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驾驶员无证(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驾驶人虽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曾多次以“复函”方式明确:“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委员会的答复规范层次较低,不能作为法院判决处理依据。
4.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
5.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并未将无驾驶资格规定为免赔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将有无驾驶资格作为是否免赔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