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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隐私权规定如何保护秘密
来源: | 作者:一麟易法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18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个人的很多信息都会被无意间被利用,如朋友聚会后的合影,个人表演的活动小视频等等,由于电子载体传播方式方便,在朋友圈展示自己的所见所闻是我们生活中朋友交往的常见方式。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曝光了,就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的。特别是敏感的个人隐私,因为不是每个人的生活方式都希望告诉别人!我们在日常的视频分享中,拍摄中后期打上马赛克,或照片进行隐匿式处理就是这个灰色地带。我们如何界定隐私的权利概念和权利范围,什么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被发现侵犯了,怎么维权? 以上问题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根据实务经验,以问答方式为你解惑!


一、什么是隐私权?范围如何定义?


《民法典》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详细的专章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二款并明确规定了隐私范围,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针对什么是“私密”的定义,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指出,私密是属于个人而比较隐秘的事物。私密也可称为隐私,但隐私程度较深。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从法理意义上讲,隐私定义:已发生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让公众所知悉的或不愿示人事或物、情感活动等。隐私可以分为身体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滑衫、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因此,私密,有个人隐密的含义。那么个人之间的交往是否构成私密信息,这需要界定环境、方式和目的,如普通的朋友公开聚会的拍照合影、录音、录像等,应该来说不构成私密的范围。但如果以上聚会有商业性质目的那应该另当别论。


二、什么是侵害隐私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以上通常是指非法获取个人移动通信号码后以营销推广为目的与该个人联系,从而形成骚扰电话的行为。常见的是卖楼推销等。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以上行为发生个人家中或酒店房间等相对私密的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任何未经个人许可采取进入、拍摄、窥视的方式记录相关画面的行为,都应该视为侵犯隐私权。如没有经主人许可下朋友举起手机拍摄屋内环境,或邻居利用无人机在窗口拍摄别人家中情况的行为。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该条规定是个人的私密活动,这是没有限定环境的,范围非常的广。如家人未经许可设置摄像头偷拍偷录、或婚内一方以捉奸为名偷偷在安装在配偶一方车的GPS定位仪、窃听器收集信息,又或者网上直播利用公共区域摄像头拍摄的画面作为素材进行营利等行为等等。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这里的关键字是私密部位,常见的如在公共场所偷拍别人不雅照片,在坐手扶电梯用手机拍摄别人裙底等行为,均可以构成侵犯隐私权。这里指的他人不分男女老幼,动物除外。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无论你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别人的私密信息后,通过后期采集、传播,复制、售卖等行为处理相关信息的,均构成侵权,严重者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因为手段日新月异,法律无法穷尽,该条以兜底式规定概括了侵权的方式,对自然人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三、什么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指出,请大家注意,我国已在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颁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详尽规定。



四、个人信息如何处理才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以上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下列的条件是指全部,而非单一满足即可。其次,针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公民最容易泄露的个人信息当数网购中的个人地址、姓名、电话等信息,2023年4月起,我国发布了《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和《通用寄递地址编码规则》国家标准近日正式实施,对个人快递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我们在日常寄收快递使用的个人信息,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建议可以采取化名或隐匿具体门牌号方式作自我保护。



四、什么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可以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释法:该条规定的关键字是同意,该自然人的同意通常应该是书面而非口头。如商家采取格式合同方式取得个人同意是否构成同意?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认为格式合同以侵犯、减损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自然相关同意并非合法,构成损害个人有权索赔。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五、个人信息主体有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六、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指出,无论公营或私营机构,任何可以接触到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均应承担保密责任,违法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该条规定从而杜绝了个人隐私的免责空间,扩大了保护范围,对个人隐私信息作出了强而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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